女子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醉驾 数罪并罚获刑三年
2022-11-04 11:0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案件,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人陈某原刑事判决的适用缓刑部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于2022年7月24日和钟某等朋友,在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一家饭店吃夜宵期间饮酒若干。后陈某驾驶小型汽车从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出发,进入文体路。7月25日0时9分许,行驶至文体路一门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拦停,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执勤民警告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0.6mg/100ml。

  另查明,陈某曾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0月被宜春交警部门罚款2500元。陈某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宜春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取保候审,陈某被羁押三日,后法院以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故案发时,陈某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