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 获刑十个月
2022-11-03 14:14: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聂涛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时,对违法所得14879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2021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和妻子的银行卡,通过操作手机银行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期间,介绍李某、于某等人以同样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并从中提成获利。经核算,被告人张某利用6张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613900元,于某、李某利用5张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577926元,共计接收转移资金1191826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31770 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14879元,案发后退出15000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