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法官巧解工亡待遇索赔案
2022-10-11 14:05: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卓圆 刘艳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握手言和。

  外来务工者在施工时不幸遇难,其家属申请工亡待遇,却因为两省规定不同等原因,索赔之路艰难。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法官聚焦难点,悉心调解,历时5个月,实质性化解了这起给付工伤保险金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人民群众满意、行政机关认可、社会效果良好的三赢效果。

  突发事故致亡

  工亡待遇索赔难

  李某从河南来到安徽省滁州市务工。2019年12月17日15时,李某在滁州市智慧小镇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钢管上坠落,伤及头部。事故造成李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伤、肺部感染等多处损伤,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10月27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据此,李某的近亲属向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滁州市社保中心)申请工亡待遇。

  滁州市社保中心却表示,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李某死亡时已超过停工留薪期限,不符合工亡待遇领取条件。李某的近亲属遂起诉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聚焦“停工留薪期”

  双方各执一词

  案件庭审时,双方均认可李某事故发生时间、死亡时间,但对“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间”,双方各执一词。

  滁州市社保中心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认为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为6个月,加上因肺部感染可增加的2个月,共计8个月。从李某受伤至死亡,已经超过8个月,且期间个人、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均未提出延期申请,停工留薪期到期后终止,李某不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死亡,故不符合工亡待遇领取条件。

  李某亲属则认为,李某事故发生后,受两地疫情影响,他们未能及时向滁州市社保中心申请。此外,李某亲属一直都在河南农村生活,河南省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是12个月,他们对安徽省关于停工留薪期延期申请的相关程序并不知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为12个月,从李某发生事故到死亡为10个月零7天,未超过停工留薪期,符合工亡待遇的申请条件。

  情与法兼顾

  实质性化解争议

  此案的核心争议点为: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法官通过仔细比对工伤保险条例与《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认为最关键的是弄清李某的情况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的规定。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2006年发布的《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一般不超过6个月。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结合本案实情,滁州市社保中心认为,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8个月计。而在在司法实践中,芜湖、合肥等地法院在处理相似案件中一般采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与《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对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是不同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是上行法,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更有利于保护本案当事人利益。”法官多次与滁州市社保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和该领域专家沟通,对此案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展开积极讨论。

  “我们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正处全国疫情紧张阶段,李某家属未能及时申请延期情有可原。李某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七旬父母,下有正在求学的儿女,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希望你们能争取一下。”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希望滁州市社保中心能够兼顾情与法,向上级部门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李某的停工留薪期。

  滁州市社保中心负责人在了解李某家庭实际情况后,表示理解和同情,在多次向上级部门请示和内部讨论后,最终滁州市社保中心同意给付李某工亡待遇。

  针对两地规定的不同,法官又耐心地为李某亲属答疑解惑:“事故虽发生在安徽,考虑到疫情和你们家庭的经济情况,滁州市社保中心认可李某符合工亡待遇申领条件,你们可以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了。”

  今年7月27日,法官综合考虑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和现行政策制度的权威,在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下,经过数次电话调解,两次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李某亲属对法官感激不已。

  细心跟踪回访

  解决急难愁盼

  “您好,请问李某的案件,社保中心按规定给付工亡待遇了吗?”8月16日,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跟踪回访,在跟滁州市社保中心沟通时了解到,李某近亲属还未提交申请材料。法官立刻联系李某亲属及其代理律师。

  “法官,事故发生快两年了,我们也没啥文化,有些材料我们不知道去哪里开,所以耽误了时间。”李某近亲属诉苦道。

  法官立刻组织滁州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与身处河南的李某亲属进行远程通话。工作人员详细地解答了申请工亡待遇所需的审核材料。8月18日,法官再次视频联系滁州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和李某的亲属。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收到了李某亲属提交的材料,承诺会持续关注审核进展和款项支付进度。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工亡待遇“索赔难、材料多”的问题,滁州市社保中心也表示,今后会更加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办理流程,多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让工伤保险条例惠及更多劳动者。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