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实践中,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1.关于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的认定。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特殊数字密不可分,在给付金额中所涉及的数字应考虑是否涉及以下情形:是否为节假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既包括法定节假日、全国性传统节日及部分民族、部分地区的传统节日,还包括部分民族的传统节日,以及某些国外节日,可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范围、宗教信仰等将部分在当事人之间熟知或者纪念的节日包含在内。是否为当事人生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包括农历生日、公历生日等。还可根据当事人关系亲疏程度等情况,将第三人(如父母等亲属)生日包含在内,且应包含代表当事人年龄的数字与金额。是否为代表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与金额,如代表一路顺风的666、一路发财的888等祝福含义的数字,代表我爱你的520、一生一世的1314等爱情含义的数字,一般应认定为赠与。是否为商业性节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如我国的双十一购物节、国外的黑色星期五等。是否为代表其他特殊含义的数字与金额,如双方恋爱日、办理婚礼日期、领取结婚证日期等。
此外,应审查给付金额的特殊性,尤其是对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如给付的金额巨大,又无其他情形的,则偏向于认定为借贷;如给付的金额较小,则偏向于认定为赠与等,由另一方就非赠与关系举证证明。至于金额大小的判断,则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经济能力、熟识程度等在个案中具体裁量。
2.关于特殊关系的认定。关于特殊关系的认定,如当事人是否为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的确定应宽泛理解,不仅指双方确定情侣关系的恋爱,还包括未确定恋爱之前的暧昧关系等。并且,对于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因素的转账,应考虑资金往来可能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的,则之前的给付构成附条件赠与,接受彩礼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如果非恋人关系的转账,还可根据当事人抗辩,审查转账前后是否发生共同消费及消费的金额等情况。
3.关于特殊附言的认定。转账或者红包一般会有留言、备注等附言,这些附言虽然是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根据附言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真实附言的证据效力简单划分为两类证据: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大,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如在红包中注明“爱你”“好好休息”之类的附言,应认定为赠与;另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小,仅可作为间接证据认定,如仅注明“某某转款”“给某某款项”等含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附言,则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此外,如果原告认为附言错误的,则应由其对附言错误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认为附言不属实的,则应在收到附言后及时提出异议,未及时提出的,则应推定为其对该附言的认可。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