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洛法律文化述要
2022-09-02 14:36: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奇
 

  以洛阳为中心,西至潼关、华阴,东至荥阳、郑州、开封,南至汝颍,北跨黄河而至晋南、济源一带所形成的传统文化,被学界统称为“河洛文化”。作为中华文化核心内容的河洛文化,其历史地位之重要,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从如下几则古文中便可见其一斑:

  “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出自《易经·系辞上》)

  “昔三代之居,皆在河洛之间。”(出自《史记·平准书》)

  “余其宅兹中国,自兹乂民。”(出自何尊铭文)

  “若问古今兴废事,请君只看洛阳城。”(出自司马光《过故洛阳城》)

  正如已故著名史学家李学勤先生所言:“河洛地区有着深厚的文化积累,不仅成为中原文化的基干,在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中也有其特殊的位置及作用。”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不仅提出要“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更是明确指出要“统筹推进河洛、裴李岗、仰韶、济水等文化和中原地区文明化进程研究”。可见,在当下开展对河洛文化的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的文化价值,也有着很好的政策条件。作为多代王朝的定都之地,河洛地区所积累的法律层面的文化,无论是物质性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还是思想性法律文化,都是极其丰富且极具影响力的。笔者此处试作简述,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曾经沧海的法律物质文化

  法律物质文化,大体可分为不可移动的传统法律建筑和可移动的传统法律器具、法律文献等。古代中央层面的法律建筑,除了我们熟悉的廷尉府、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机构,我们试看如下几则史料记载:

  “五月,旱。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庐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以下各有差,即日降雨。”(出自《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

  “明日,和帝召太尉、司徒幸洛阳狱,录囚徒,收洛阳令陈歆,即大雨三日。”(出自《后汉书》卷三十五《张奋传》)

  “齐王芳被废,迁于金墉城,粲素服拜送,哀恸左右。”(出自《晋书》卷九十四《范粲列传》)

  “丙申,帝临听讼观录囚徒,多所原遣。”(出自《晋书》卷三《武帝纪》)

  上述史料中所谓“洛阳寺”“若庐狱”“洛阳狱”“金墉城”“听讼观”等场所,均是汉魏晋时期洛阳城中的司法机构,其中金墉城所在地,便在今天汉魏洛阳城阊阖门遗址北部的金村。此外,像目前已经重建的开封府,里面也复原了典狱房、狱神庙、死牢、男女牢房等景观。

  至于河洛地区曾出现过的法律器具和法律文献,则更是数不胜数,比较有名的有洛阳周王城广场的“天子驾六”、赵鞅与子产的刑鼎、曹操的五色棒、洛阳新安县千唐志斋中的法律类墓志、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内丰富的契约文书等。总之,不论是河洛地区的法律器具、法律文献还是法律建筑,都是十分丰富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杨一凡等人主编的《历代判例判牍》一书中,收录了清代道光年间河南知府李钧的一本判语汇编,名为《判语录存》。《判语录存》收录了道光九年至十二年四年间河南府各县发生的户婚、田土、斗殴等案件,其中还有几则有关渡口附近过载行的纠纷。《判语录存·过载行抽用事》中对洛阳过载行功能还进行过简要描述:“洛阳枣园渡口,向有过载行四家。遇洛河运粮船只至此卸载,代客雇脚发运,抽用纳税,并帮南关同行差费。”由此可见,清代的河洛渡口地区还存在较为发达的商事法律文化。

  四方来效的法律制度文化

  《韩非子·扬权》载:“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洛阳、开封、郑州等河洛名城曾长期扮演古代天子所居住的“中央”角色,自然会成为全国性法律制度的集散地。即使我们暂且不论法律文献保存略显不足的夏商时代,光是周公制礼作乐之后的河洛法制文化,也可称得上是中华法制文化的代表。如中国史上最早的一轮成文法运动——无论是晋铸刑鼎还是子产铸刑书,抑或是邓析作竹刑——都是在河洛地区完成的。另外,定都过夏县和开封的魏国曾在李悝的主持下进行变法,并制定出了我国首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定都过宜阳和新郑的韩国也曾在申不害的主持下推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这些措施是先秦法家理论运用于实践的典范。到汉唐时期,河洛地区的法制文化更是蔚为大观。且不说汉魏时期一系列立法和变法活动、成果,光是一部由洛阳人长孙无忌在唐高宗永徽年间主持修订的《唐律疏议》,就足以独领风骚。总之,河洛地区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尤其是宋代以前的法制发展方面,具有无可置疑的领先地位。这里不仅通过《法经》和《唐律疏议》创设了经典的传统法典编纂体例,还通过北魏殴主伤胎案(案情散见于《魏书·刘昶传》《魏书·刑罚志》《魏书·宣武灵皇后列传》等文献)、武周徐元庆复仇案(案情散见于《旧唐书·陈子昂传》《新唐书·孝友传》等文献)、北宋阿云之狱(案情散见于《宋史·刑法三》《宋史·许遵传》《文献通考·刑考九》等文献)等大案、名案集中展现了传统法律适用模式。

  蔚为大观的法律思想文化

  河洛地区自古人杰地灵,不仅是传统法律制度创设和实施的核心地带,也是诸多法律思想形成和传播的中心地带。史料记载,孔子曾问礼于老子,地点便在洛阳。申不害与韩非作为法家核心人物,都与河洛地区息息相关——前者卒于新郑,后者生于新郑。中国史上首次设置“律博士”,便是在曹魏洛阳城中完成。可以说,无论是道家法文化、儒家法文化、法家文化还是律学文化,这些被后世学者津津乐道的中华法系之魂,都将河洛地区当成了一个重要的集散地。这些举足轻重的河洛地区各家法律思想中,对德礼与政刑、仁厚与严峻、君主与臣民、变法与守旧、简约与文饰等关系都进行过非常深入的探讨。如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的序疏中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便是对德礼与政刑关系的梳理。又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指出:“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这便是韩非子对君主与臣民关系的思考。再如《晋书·杜预传》中记载杜预奏疏道:“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这便是杜预对立法表述简易与详尽关系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河洛文化中虽然有丰富的法律内容,但是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之所以要有这样的态度,乃是因为河洛法律文化中也有不少固有的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元素。如阳信生、饶怀民等学者在2007年召开的第六届河洛文化国际研讨会上便从官本位色彩浓郁、封闭性和保守性较强、尚礼尚虚等方面指出了河洛文化的不足。这些见解是比较到位的,也应当成为后来者研究河洛法律文化时的一个参考。

  (本文为洛阳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河洛法文化的脉络、要义及现代启示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022B242)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