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作受工伤 法院判决获赔偿
2022-08-19 14:05:16
 

  中国法院网讯(颜慧雨)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矿业公司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7万余元。

  2019年,原告邓某在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书》后,去往被告在国外的某煤矿,从事自备电厂司炉工作。2020年5月2日,邓某在处理自备电厂煤机故障时,下机时不慎滑倒,造成左手臂受伤,因疫情原因未回国治疗,一直带伤工作,直至2020年9月启程回国开始住院治疗。2021年4月,邓某返回国外煤矿工作。2020年10月,邓某所受伤害经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工作单位为被告某矿业公司。

  2021年1月,经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被告为邓某缴纳了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的工伤保险。因工伤待遇问题,邓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因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所受伤害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被告,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另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期间护理费,经该院核算为7万余元,应由被告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