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万某退赔给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83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某小区老干部楼5栋8号时遇见房屋女主人肖某,便表明有购买其房屋的意愿。期间,被告人万某发现肖某偷拍了其照片,心生不悦。
2022年1月上旬,被告人万某在网上购买了两顶黑色棒球帽及一把弹簧刀,之后又准备了两把雨伞、口罩、手套、束缚带等物品,欲潜入肖某家中。
2022年1月23日,被告人万某携带上述物品来到被害人肖某家后门棚子处准备潜入其家中时,不巧碰到被害人肖某。被告人万某随即使用弹簧刀威胁被害人肖某并进入其家中,因肖某反抗,被万某划伤左手。随后被告人万某将被害人肖某和其女儿许某控制在屋内。被告人万某先拿到肖某的手机,将其手机中之前偷拍的照片删除,又将肖某、许某包内约2700元现金,以及其肖某的手机、许某的一部手机、一个平板电脑、两个手电筒、一块石英表(被丢弃)、一串黄色手链、六枚黄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枚石榴石戒指、一对黄金耳环、2包软中华香烟、充电器等物品收集在一起并装进塑料袋内。之后,被告人万某将肖某用束缚带捆绑在一楼厕所内,又将许某捆绑在二楼厕所内。此时,在一楼的肖某挣脱束缚逃走,被告人万某担心暴露遂携带上述收集好的财物逃离现场。
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3446元。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万某的配合下,在其家中扣押了被害人肖某被劫取的一串黄色手链、八枚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两部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三个充电器、二个手电筒,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肖某。
另还查明,被告人万某曾于2020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持刀威胁他人并劫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持刀抢劫并致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万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肖某,挽回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