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支付竞技悬赏报酬而引发的纠纷。
2020年12月,某文化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有奖悬赏的“嘻哈说唱大赛”广告,并写明冠军奖励现金28888元及酒卡3万元,亚军奖励现金18888元及酒卡2万元,季军奖励现金8888元及酒卡1万元。音乐人小张看到该宣传后,报名参加活动并提交参赛作品。2021年1月,某文化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公布比赛结果,小张为第二名。随后,小张多次向某文化公司提出支付奖金、奖品的要求,但该公司拒不履行。小张遂诉至福田区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履行承诺,支付悬赏广告中承诺的奖品及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以公开的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进行优等评定并给予报酬,该行为属于发布悬赏广告。小张报名参加了某文化公司举办的活动,作为参赛选手其参赛作品根据活动规则被评定为第二名,小张已完成该公司公开声明中的特定行为,双方之间悬赏广告合同成立且生效,小张依法享有报酬请求权。某文化公司应按照悬赏广告内容向小张进行奖励,某文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某文化公司支付相应奖金18888元及相关利息和价值2万元的酒卡。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以支付一定报酬为内容的寻人、寻物启事为大众所熟知,但实际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的形态、领域非常丰富,如有奖征文、创意大赛、竞技悬赏等。实务中,悬赏人在应征人完成特定行为即悬赏目的已实现后,不依约支付悬赏报酬的情形经常出现。本案即为因未支付竞技悬赏报酬而引发的纠纷。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在总结以往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对悬赏广告作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有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