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两方面的实践逻辑:一是对基层社会治理而言,人民法庭的参与是实现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二是对人民法庭而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推动人民法庭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人民法庭作为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既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主体之一,也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促进基层良法善治的优势力量。
1.人民法庭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将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基本目标和重要保障。也只有通过法治化治理,才能使基层社会治理沿着制度化的顶层设计与渐进改革逐步推进。人民法庭具有扎根基层、直面群众的先天优势,可以通过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积极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还可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开展巡回审判和进行法治教育宣传等,引导基层社会成员和组织正确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职责义务,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确保基层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稳定前行。
2.人民法庭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一体化的关键一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单独依靠任何一个治理主体或者治理方式,都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难题。人民法庭因其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对所在辖区内的风土人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比较熟悉,与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综治中心、调解组织等各类社会治理参与主体沟通协调也更为顺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人民法庭可以通过调解技能培训、业务指导、非诉对接和司法确认等,协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提升非诉解纷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还可以在审理各类纠纷案件时,通过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各类社会治理参与主体找准定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协调联动,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一体化进程。
3.人民法庭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前端化的重要主体。基层社会治理前端化又称为源头治理,是从引发社会问题的根源着手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一把钥匙”。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在基层的“神经末梢”,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坚持依法公正审理的同时,将一些风险隐患或者苗头性问题向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防止纠纷扩大化;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成讼的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可以在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适度提前介入,加强法治引导,尽量使当事人的纠纷化解在源头,从而有利于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前端化。
二、推动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实现高质量司法的必选选择。人民法庭工作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主动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立足自身优势,找准精准发力的切入点、结合点。
1.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们不仅期待实现公平正义,更渴望以优质、高效、便捷、多元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庭通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权利救济渠道,以便人民群众能够根据自身评估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救济途径,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接近正义”;还能全面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2.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缓解办案压力。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面临的人案配比矛盾仍然突出。以2020年为例,全国人民法庭受理案件419万件、审结416万件,均占同期基层法院受理、审结案件的四分之一。人民法庭通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借助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等力量,能够将一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从源头上减少收案数量;也可以在立案时进行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等,将纠纷有序分流至非诉解纷渠道;即便是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也可以通过前述力量,增加案件调撤率,从而缓解办案压力。
3.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方式。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对于部分当事人的诉求,虽然未获法律支持,但并不代表其诉求在客观上没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行政纠纷或者土地、农村建房等纠纷中较为常见)。对于该部分案件的后续处理问题,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将潜在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其他基层社会治理主体解纷方式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尽量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或者减轻败诉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综上,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员,人民法庭理应在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紧紧围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积极且适度的姿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