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诉请古稀继母分担亡父丧葬费被判驳回
重庆丰都法院:继母因无扶养能力,无需承担丧葬费
2022-08-18 09:00: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周蓉
 

  父亲去世,继子女却因丧葬费用与继母对簿公堂。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继子女起诉继母分担丧葬费用的追偿权纠纷,认定父母的生养死葬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现任配偶无扶养能力,判决驳回继子女的诉讼请求。

  熊婆婆与李大爷均是再婚,2017年8月,双方在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李大爷与前妻育有的两儿一女在李大爷再婚时均已成年。2022年4月李大爷去世后,三子女主持操办了丧礼,并支付了丧葬费用3万余元,其间,李大爷的女儿领取了社保支付的安葬费7000余元和抚恤金3.2万余元。办丧期间,前来帮忙的村民陈某在干活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由李大爷的三个子女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等费用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李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熊婆婆作为父亲的现任配偶也有安葬其父亲的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熊婆婆支付丧葬费用及死者陈某赔偿金总和的四分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亦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三原告作为李大爷的成年子女,在其死亡后按照民间习俗对其进行安葬,是三原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熊婆婆虽系李大爷的现任配偶,但因其已75岁高龄,本就需要人赡养,加之其无儿无女,原告方又未举示证据证明熊婆婆现有充裕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保支付的安葬费和抚恤金也已由原告方领取,故三原告请求熊婆婆分担安葬费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生前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也涵盖了父母百年之后妥善办理安葬事宜。因此三原告对自己的父亲进行安葬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另一方必须具备扶养能力,所以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要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劳动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年事已高尚需他人赡养,且无儿无女孤老无靠,根据现有生活状况无能力履行支付丧葬费用的义务,三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既兼顾世俗情理,又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传递了维护老年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