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挺拔的军装是军人的象征,塑造了军人的气质和情怀,更承载了军人的艰辛、荣誉和自豪。非法买卖军装的行为,损害了军人和军队的形象,危害国防利益。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被告曾某兵曾是一名废品收购人员。2019年某日,曾某兵在某小区收购废旧家电时,偶然发现有人在小区门口售卖迷彩服,吸引了众多人前来购买。曾某兵从中发现了商机,于是拉上姐夫杨某涛一起询问卖迷彩服的商贩。通过该商贩引荐,曾某兵认识了一个专门从事服装翻新加工销售的微商。曾某兵从该微商处购买了200件迷彩服试卖,凭着自己收废品时对各大工地的熟悉,曾某兵的迷彩服很快就销售一空。2019年7月,曾某兵和杨某涛直接找到微商线下仓库,发现其除了迷彩服之外,还有大量军服销售,二人遂表示要长期合作、大量进购。
2021年5月,民警从曾某兵、杨某涛租住房、车辆、住所等地,查获武装部队制式服装3862件。其中,军服及军服仿制品3676件,解放军、武装部队其他制式服装171件,其他物品15件。
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兵、杨某涛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曾某兵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涛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微商店铺经营者曹某容此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着军装是军人的义务,也是肩负使命的象征。按照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避免混淆大众视野,以保证军服的专用性,严肃性。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不仅容易损害军人的声誉,同时,极易滋生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请广大市民积极“守护戎装”,拒绝购买军装,共同抵制非法制售军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