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防治应全面推广
2022-08-10 08:52: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贵元
 

  自8月1日起,新修改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内容,成为我国首部将光污染纳入治理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污染和彩光污染等,属于一种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光源污染。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玻璃幕墙的反光,以及城市夜晚的各种灯光,电动车私自安装的刺眼“强光灯”,乃至书本纸张的过度反光也在其内。大量科学数据证明,燥光污染可以造成各种眼疾,诱发癌症,影响心理健康。除此之外,“光污染”还会引发生态问题。过度的人造光会影响动物觅食和繁殖,严重时可导致某类生物在地球上永久绝迹。由此可见,”光污染”防治不可小觑,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纳入环境综合治理范畴。

  条例将“光污染”纳入防治范畴,表明我们已经把环境治理的触角开始向多领域、多行业、全方位延伸,以便依法依规治理“光污染”,确保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光污染”之所以一直没有受到广泛关注,就是人们对于”光污染”的危害性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群众,形成保护环境的合力,通过“光污染”治理,增加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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