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的每一颗星星,都是爱过我们的人”。已经突破14亿票房的殡葬题材电影《人生大事》在这个暑期火爆荧屏,故事的主人公,一个是刚刑满释放混日子的殡葬师莫三妹,一个是刚失去外婆无依无靠的小女孩小文,二人在小文外婆的葬礼上奇遇,之后莫三妹承担起照顾孤苦无依的小文的职责,也在和小文的相处中逐渐改变了对生活的态度和对职业的认知。
被莫三妹和小文这对非血缘父女组合的故事感动的同时,我们也来看一下法律层面如何认定二人的关系。
一、外婆去世小文怎么办?
故事的开篇小文的外婆去世,唯一与小文有血缘关系的舅舅不愿抚养小文,但是小文尚不满10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护权应当由其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暂代行使,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故此时的小文尚未成年,又无具有收养能力的亲属作监护人,只能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单位监护人,待其他人个人或组织提出担任监护人申请的,再由小文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小文的监护权。
二、莫三妹是否可以收养小文?
从故事的发展可以看到,莫三妹在申请办理小文的收养手续时,因其未婚且和小文的年龄差不足四十周岁而导致不具备收养条件被拒,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莫三妹未婚,与小文的年龄差并未达到四十周岁,因此没有收养小文的资格。
为了能够继续照顾小文,只能由其朋友王建仁、银白雪夫妇办理了收养手续,担任小文的监护人,小文才能继续和莫三妹共同生活。
三、生母出现对小文的亲子关系是否自然恢复?
影片的最后小文被宣告失踪的生母出现,要带走小文带来了影片最催泪的一幕。但是从法律层面分析,小文是在生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小文和王建仁、银白雪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是一条,收养生效意味着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即便是小文生母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生母和小文之间的亲自关系已经消除,她也不能主张收养无效而带走小文。
法说收养:
收养是指基于法律行为,通过法定程序而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行为。通过该影片我们梳理出关于收养的法律要点: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1.被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仅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情况下,可不受本条限制。(2)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或儿童。(3)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主要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者是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允许等因素,无力抚养的孩子。
2.收养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指收养人无论是否结婚,必须是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包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主要指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必要的经济条件,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在物质生活和教育等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且良好的条件。(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一般指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收养子女。(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也是修改后的收养法放宽收养人条件的主要表现;有配偶作为收养人的,应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3.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需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且要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要经过适当的查找或通知形式。(2)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这里涉及的情形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者是丧失监护能力时,以此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公民或者是组织作为监护人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父母均死亡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人不同意送养的应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若非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的可能性,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仅限儿童福利院或康复院等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或孤儿的社会组织,其他机构不得送养。
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二)收养的效力
收养是具有拟制效力的,收养会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同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法律意义上,一个孩子只能有一对父母,无论是生父母还是养父母。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解除,即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或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是是诉讼解除,即达不成协议的,通过法院解决。一般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会判决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已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成年养子女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等行为;送养人行使解除权。
此外,对于养子女已年满八周岁的,无论哪种方式解除,均应征得本人同意。当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而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父母与子女本就是一场双向奔赴的相互救赎,无论血缘与否,都是特别的缘分,珍惜是永不过时的人生议题,漫漫人生路,珍惜眼前人,做好当下事,就是最重要的人生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