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和市场主体履约守诺的诚信意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该《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承诺一个送达地址,作为今后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下面,就《实施意见》中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解答。
1.问:建立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制度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既可以方便外界与企业取得联系,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还可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避免因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而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
2.问:企业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哪些法律程序?
答:一是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二是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
3.问:企业等市场主体如何承诺确认送达地址?
答:《实施意见》规定了默示承诺和明示承诺的两种方式。具体来讲,一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二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还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办事机构等其他地址,《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依法登记的住所之外,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另行填写其他真实有效的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问:在承诺确认送达地址时,是否支持电子送达?
答: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将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5.问:企业参加诉讼后,是否可以确定涉诉具体案件的送达地址?
答:当然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在该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将按照企业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6.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优先次序,《实施意见》是如何设置?
答:《实施意见》规定了四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分别为:1.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2.企业等市场主体如果另行填写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将优先向该地址送达;3.企业等市场主体如果同意电子送达,且填写了电子邮箱等送达地址,将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4.参加诉讼后,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企业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换言之,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优先次序是: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地址、电子送达地址、企业另行填写确认的送达地址、默示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
7.问: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在更新之前,人民法院按照原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因此,企业要对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的信息进行自查,确定送达地址是否准确,是否需要更新,避免承担无法接收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
8.问:因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产生纠纷,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方式?
答: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确认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对于该送达地址的效力,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如果因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问:外界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查询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信息?
答: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内容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予以公示。外界还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看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信息生成的公示信息。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