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就此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说明展开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分别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
分组审议中,各位委员纷纷表示,草案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执行工作特别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有效经验和成果,兼顾执行效率和公平公正,注重条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总体可行。
徐显明委员表示,草案对“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年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进行了总结,尤其是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执行网络,实行网络拍卖,解决不动产变现等难题,建议草案在约束执行权、预防执行领域腐败等方面继续细化。
“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网络查搜系统,极大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陈军委员表示,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躲猫猫”“人间蒸发”,从而逍遥法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建议在强制执行法中加以明确具体哪些部门负有协助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查人”难题。
韩梅委员表示,执行员的身份资格、任免、具体职责是强制执行法的重大核心问题,也是执行干警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执行员的身份资格、法官的职责、执行员的职责、书记员的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执行员的回避等问题。
“目前,社会执行体系不完善对执行工作制约依然较大,联合惩戒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陈国民委员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推进联合惩戒体系拓展升级,在更大范围实现失信名单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等。
另外,陈国民委员指出,执行案件人案比严重失衡对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建议草案支持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人员配备。
“以专门立法来解决民事执行难,是法律界尤其是法院执行系统多年的夙愿,更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制定该法意义重大。”罗保铭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梳理现有执行领域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比较成熟的要系统归纳、充实完善到草案中,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使法律规定与执行实践的需要相匹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阳光执行、智慧执行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良好效果。”王胜明委员建议,草案应当增加阳光执行、智慧执行建设方面的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执行难等问题,邓丽委员表示,考虑到探望权长期稳定的实现,最终需要父母双方的支持和配合,建议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引导被执行人正确地树立探望观念,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逃避执行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影响了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吴月委员建议以实践需求明确立法方向,提高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适应性。“为了有效预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建议草案增设撤销与许可执行之诉的内容。”吴月说。
办理执行案件,打击规避执行,需要依法突出强制性。陈军委员指出,草案对于制裁措施作出的规定中,关于拘留期限和罚款的上限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但这样的规定力度不够。“拘留时限最长15天,罚款最高100万元的强制措施,相比被执行人欠债不还而获得的利益和动辄上亿元的债权,这个代价太小了,完全可以忽略不计,根本达不到惩治的效果。”陈军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强制措施力度,延长拘留期限,提高罚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