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进城务工,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吗?
2022-06-20 15:09:03
 

  【基本案情】蔡某夫妇原是上蔡村小组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15亩耕地,后来二人到县城某工厂应招,蔡某应聘成功,在工厂工作。几年后,蔡某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在县城就职。后蔡某的妻子也在县城找到了一份工作。不久,夫妻两人利用多年的积蓄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将夫妇以及小孩全家人的户口从农村迁至所购买的县城房子名下。蔡某一家人常年在县城工作生活,节假日偶尔回到村里。村小组得知蔡某夫妇已经将户口迁到县城,决定收回蔡某夫妇承包的15亩耕地。蔡某夫妇认为他们虽然将户口迁到县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们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经协商无果后,蔡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小组收回耕地的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具体到本案,村小组以蔡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收回蔡某家庭承包的15亩耕地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案例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据此规定,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既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农村政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擅自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