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法院审结一起因侵犯相邻权引发的物业纠纷案
2022-06-13 10:12:06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如果邻居侵犯相邻权,违规安装挡雨板、空调等设施妨碍自己的正常生活,能否一次拒缴物业费?如果不能,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业主梁某就遇到了烦心事。邻居江某外墙安装挡雨飘窗板、违规安装空调违规安装防盗门等问题影响其正常生活,经物业协调未果,遂认定物业不作为并长期不缴纳物业费。截止起诉时,梁某拖欠物业费7808元,物业公司催收未果,双方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业主。某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梁某即应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某物业公司要求梁某支付7808元(94.2㎡×1.48元/㎡/月×56个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二、关于梁某辩称的邻居江某违规安装空调、违规安装防盗门、外墙安装挡雨飘窗板等问题影响其正常生活等意见,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此外,梁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某物业公司违约未履行义务而严重影响梁某的正常生活,故对梁某以上述理由拒绝交纳物管费的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三、某物业公司在公共管理服务方面确有疏漏,故对某物业公司要求梁某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费7808元;驳回原告要求梁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邻居江某违规安装挡雨板、空调等设施妨碍业主梁某的正常生活,侵害了梁某的相邻权。但梁某不能据此拒缴物业费用,而应当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其物业公司而言,其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应尽到劝阻管理义务,作出相应的回复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除了及时履行劝阻、管理、报告义务外,还可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相邻业主而言,其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行使相邻业主诉讼权,即相邻业主可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