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在小区被撞了,这起案件中物业为什么不担责?
2022-04-24 09:16: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昆
 

  业主称其停在小区的车遭施工渣土车碰撞受损,遂将承包单位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害维修费用9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因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管理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渣土车司机与被告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等原因,判决驳回业主诉请。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名下车辆停靠在某小区内。宏长公司为该小区旁拟修建停车场渣土运输的承包单位,其工作人员雷某在驾驶渣土车辆运输渣土时,顶撞业主车辆,造成车辆前脸受损。交警认定雷某全责。宏长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导致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平之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财物安全尽到物业管理责任,但其擅自允许渣土车辆进入小区内,亦未警示应该谨慎慢行,做好管理,更未提前告知业主做好车辆保护工作,存在管理失职的责任。

  宏长公司辩称,雷某与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孙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雷某是公司人员,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并未修建工地停车场,而是负责卫生杂物清理。因为涉案小区有报废车辆,恐引起火灾,公司将该部分清理工作交给了郑某来做,郑某与公司只有口头的合同关系,郑某如何找到雷某并不清楚。本案是雷某与孙先生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主张。公司不存在侵权。

  平之公司辩称,本小区为别墅住宅类小区,小区内除商品房别墅附带车位外,其他区域均无地上产权车位或临时停车位,且物业公司自进驻小区后,未向业主收取过相应车位租赁费及管理费。孙先生车辆被撞时停放位置为园区内市政道路,该道路规划为开放道路,由于开发商建设问题,小区建成后道路一直处于小区及某单位共同使用状态,故公司无权阻拦施工车辆进入。由于小区市政路非规划车位,且沿路两侧多为树木、灯杆等易倒塌物,大型施工作业车辆也均由该道路行驶,故公司多次在业主群内发布公告,不建议业主停靠该路段。综上所述,公司对小区的管理行为没有过错,更没有导致孙先生车辆受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宏长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系车辆驾驶人雷某与宏长公司存在用人关系,但结合情况说明、工商信息、证人证言等举证情况,无法认定雷某受宏长公司的授权、指示、管理,无法认定雷某与宏长公司之间存在用人关系,对刘先生要求宏长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平之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维护业主财产安全、核查进入小区的车辆、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双方均确认车辆进入该小区及小区旁单位,必须经过小区大门,故平之公司无权阻止车辆进入小区大门。而刘先生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已经写明,平之公司是在接到了单位的告知后才放行事故车辆,且事发道路照片显示该道路上并未规划停车位,平之公司亦多次在业主群中提醒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家车位,事发后也及时通知了刘先生。而事故车辆行驶在正常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是否撞向其他车辆,平之公司无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故法院认定平之公司已履行了其应尽义务,不构成不作为侵权,对刘先生要求平之物业公司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关于用人单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举证证明以下条件:加害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人关系,即用人单位任用加害人处理事务、加害人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源于工作任务的执行。

  本案中,刘先生无法举证证明雷某与宏长公司之间存在用人关系,亦无法证明雷某系受宏长公司的授权、指示、管理,故无法要求宏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此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先前行为等。本案中,郑先生停车位置并非产权车位,物业公司亦无权阻止渣土车进入小区,且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在业主微信群内多次提示不建议停放事发位置,物业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刘先生无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和公司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