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现场模拟无人机作业。
图为航拍取证作物受损情况。
导读
扎实做好服务“三农”工作,为助力乡村振兴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始终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稳步推进,植保无人机等新型科技装备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无人机若操作不当,则可能对邻近田地农作物造成损伤,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的尴尬局面。而妥善处理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此类新型侵权纠纷,解决百姓实际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正是人民法院服务“三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
那么,当无人机喷洒药物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应当如何认定损害与无人机洒药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农业产量客观上存在个体差异的情况下,又该如何认定受害方具体损失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氾水人民法庭便审理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以上司法实践难题进行了积极探索。承办法官还针对该案进行了释法析理,提醒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控制好无人机高度和飞行路线,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如果发生损害,受害方应第一时间固定损失,条件允许还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确认。
无人机洒农药邻近作物欠收
许某在江苏宝应承包了200亩农田种植水稻。2021年6月某日凌晨,为给稻田除草,许某首次尝试使用无人机向稻田喷洒农药。但当天因受风力影响,无人机喷洒的药水随风向周边飘洒……
两天后,邻近田块的农户崔某在田间巡查时发现,自己水田里辛苦种植的200亩芡实突然蔫了,叶片开始发黄,似乎是喷洒农药所致。崔某当即打电话给许某妻子刘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刘某回应称:“我们使用的除草剂本就不重,你用碧护吧,轻微中毒打碧护就行。”于是,崔某按照刘某的意见,花费了9000多元对芡实田进行补救,但最终效果欠佳。
经过此事,到了芡实成熟季,崔某田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现明显下降。此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调解未果,崔某选择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其损失。
现场勘验多方求证公证判决双方皆服
庭审中,被告许某辩称双方田块间隔较远,且其喷洒作业时无人机飞行高度仅2米,该高度与双方田块间的田埂高度相当,因此无人机喷洒作业不可能对崔某田中的芡实造成任何影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案涉田块进行实地勘察,发现两块田地相隔约30米,中间的田埂高度约2米,但通过查看无人机完整飞行记录发现,事发时,实际平均飞行高度为3米而非许某所称2米左右。另据当天气象资料显示,当日风力达3至4级,风向为东南风,正是从水稻田到芡实田的方向,而无人机作业过程中会对药水加压雾化,如遇到大风,飘洒的可能性很大。同时,承办法官还走访了当地农业技术专家。专家表示:“芡实对除草剂极度敏感,一旦受到药害,损失很难避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短期内原告的芡实田即出现枯黄现象,同时结合无人机喷洒作业时的风力风向、双方田块相对位置、事发后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得出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与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另一方面,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原告虽未能对芡实减产、绝产可能造成的精确损失数额予以证明,但法院结合事发后现场视频、照片、原告收入账目以及农业专家关于当地近年芡实平均产量的意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正常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许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
裁判解析
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结合原告举证及法院调查情况来看,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不久,原告的芡实田就出现了大面积的枯黄现象,事发当日被告操作无人机飞行高度高出双方间隔田埂1米左右,实时风力达到3至4级,风向及双方地块相对位置恰与原告主张的药水飘洒路径一致,且在原告就该起损失向被告妻子刘某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刘某对被告导致原告田中芡实受损表现出默认的态度,并提出补救建议。
因此,尽管因原告田中芡实已经采收结束,无法对芡实叶片农药残留以及案涉芡实枯黄原因进行鉴定,但在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有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田中芡实生长受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出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与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同时,本案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其间雾化后的药水借助风力外溢扩散,对周边较大范围内的环境产生污染,故本案亦属于环境污染纠纷,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在本案中并未对自身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受农作物采收的季节性特征以及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受损一方往往无法对其损失的精确金额进行证明,就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此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不必然意味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农业生产常识,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以及专家给出的专业意见等,酌情确定原告损失大小。
专家点评
鼓励科技应用和保护相对方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赵尧
关于损害赔偿的争讼,无不围绕着“责任有无”以及“责任大小”而展开。针对前者,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成为其关键。科技活动的非直接接触性以及农作物培植的专业性,让本案因果关系的判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认知。对此,主审法官并没有完全被动依赖原告提供的有限证明材料,而是果断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综合无人机影像资料、双方地块相对位置、事发地气象信息,甚至于现场模拟等多种因素得出“因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芡实受损存在高度可能性”的结论。
由此可见,“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客观约束,尤其是面对使用新兴科技等场景的时候,更能赋予主审法官基于生活经验、常理常情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让司法活动变得更加栩栩有生、温暖有力。
至于“责任大小”的问题,虽然常常被理论研究以“损害填补”之名所淡化,但是却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察。本案当事人受制于证据保存的主观约束,未能提供足够充分且全面的损害范围证据,因此理应自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某种意义上,主审法官酌情确立的赔偿标准,在为受害者提供相当救济的同时,也可视为在鼓励科技应用与保护相对方权益之间的一种平衡。过重的责任负担,势必弱化包括无人机在内的科技产品的推广和适用,最终也不利于农业农村事业的长远发展。
“不偏不倚”往往成为司法公正的代名词,无疑也折射出老百姓对司法功能的某种期待。只不过,包含新兴技术应用在内的社会生活包罗万象且日新月异,人民法院在其间如何动态地实现“不偏不倚”,老百姓如何有效平衡科技便利与科技(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均需要我们始终审慎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