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及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97492件,审结265341件,同比分别上升8.99%、4.76%。
发挥环境司法职能、完善裁判规则体系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023件,审结35460件;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85468件,审结167055件;
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73001件,审结62826件;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17件,审结4943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9件,审结137件。
报告显示,为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涉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等案件,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论证。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发布“绿孔雀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等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坚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审理涉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召开长江和黄河、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发布相关纪要及典型案例,推动大江大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系统保护和治理。
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出台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规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加强司法政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同时,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与会各方一致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程度朝横宽拓展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
报告显示,2021年,环境司法专业化稳健发展,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7.83%。案件质效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一审收案量分别同比增长10.18%、23.42%、-4.33%、25.97%、131.50%,环境刑事案件出现下降拐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迅猛。
报告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情况良好,“合作型”裁判方式正在形成,环境侵权案件责任形式呈现出以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为主的相对集中分布和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的特征。
报告显示,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体系已相对成熟,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功能更加凸显,司法实践发展健康平稳,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新型手段得到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呈现出以磋商为主导程序、以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以自然人为义务主体的显著特征。
报告还对合同案件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情况、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情况、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门分析。 报告指出,“绿色原则”在合同适用中呈现独立性与附属性相交织的特点,发挥着作为法律规定之适用或者解释的补充、与其他原则结合作为强化论证的理由以及直接作为评断合同权利义务的准则等方面的功能。
报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司法助力长江大保护成效初显,立法关注的“总磷污染”流域性环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展现。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绝对主力,承担了所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的协同联动水平日益提升。
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
为发挥典型案例重要作用,发布两个报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共15个,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长三角地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严惩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审理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费征缴案件等对此均有所体现。
案例中,人民法院对青藏高原污染环境赔偿磋商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筑牢高原生态屏障,助力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加大对长城、传统村落司法保护力度,守护历史文化遗产,巩固中华民族文化根基。
此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推动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纠纷,鼓励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转型升级。依法审理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设置“环保承诺”投资条件,制定绿色重整方案,推动企业重获新生走上绿色低碳发展道路。
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实际效果,也是此次典型案例体现的突出特点。案例中,人民法院明确了以技改费用抵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以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情况下自觉采取措施节能减排、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这一条件为前提。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法院对引入外来物种等不合理、不科学生态修复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指引科学合理开展生态修复。
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水平。案例中,法院围绕古树名木管护不周、公共利益受损等城市治理问题,促进行政主管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深化监管实效。法院通过联动机制、司法建议、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参与构建完善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推动环境治理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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