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汪建民)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购买“养老股”“学生股”等形式获得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诈骗案件,判决被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炀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全部退清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寅某、万某、炀某等5人注册成立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为寅某,经验范围为粮食收购,特色农业产业。2020年1月,炀某独自接手合作社,负责合作社的事,炀某以“把钱存在合作社的红利比存在商业银行的利息高”为诱饵,通过片区经理和社员代表向不特定人群广泛宣传,50岁以上投资19800元购买“养老股”成为合作社股东,投资两年,每月分红200元;15岁以下的人,监护人投资15800元购买“学生股”成股东,投资三年,每月分红150元;还可灵活选择购买定期股、活期股,均有高额回报。截止2021年9月底,吸收“社员”303人,累计存入金额1211余万元。案发后,炀某主动到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炀某积极主动退还584余万元非法吸收资金;在审判环节,承办法官及时研判案情,考虑到该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年龄偏大,涉案赃款大部分都是农村老人辛苦积攒的养老钱这一情况,坚持快审快判快退赔原则,责令被告人炀某快速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炀某积极筹措资金,主动清退资金443余万元;未退还资金184余万元以实物折抵,涉案款项全部清退完毕。
麻城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高额分红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炀某身为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涉案资金已全部退还,炀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