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铝灰渣357.32吨 二人分别获刑并赔偿28万余元
2022-05-25 11:23:54
 

  中国法院网讯(张海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章某、刘某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章某、刘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章某、刘某、李某、彭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事铝灰渣的处置经营业务,接收他人提供的铝灰渣共计1331.91吨。

  2021年8月期间,章某、刘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在萍乡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浸水加工的方式,非法处置铝灰渣,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经检测鉴定,章某、刘某等人接收的铝灰渣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且二人非法处置危险固废的行为对土壤环境造成了损害,生态环境损失达2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预缴民事部分赔偿款10000元;被告人刘某退回违法所得30000元,预缴民事部分赔偿款150000元。

  综合考虑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过错程度、量刑情节、公益诉讼赔偿情况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