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他人承包经营的大量松树销售 男子被判刑并责令复植
2022-05-13 08:50: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梁军 李童瑶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史某履行植被恢复义务,逾期未履行责任的,承担恢复费315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7月2日,史某明知枣阳市平林镇杜湾村一组架子山由周某承包经营且已办理林权证,在未经周某同意、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电话联系他人找工人砍伐了杜湾村一组化工厂对面山坡上的30棵松树,并获得销售钱款。2021年7月5日至11日,史某指示他人再次前往架子山南山洼砍伐松树,累计砍伐松树达145株。

  经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认定,采伐林木蓄积共计35.3775立方米。

  案发后,史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赔偿款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史某的亲属还雇请16名工人在被砍伐的位置进行植被恢复,共补栽湿地松1000株。

  枣阳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史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木所有权人许可,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的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史某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依法公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