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梳理去年的案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映入眼帘。闭目静思,瞬间打开了我记忆的大门。虽然过去几个月了,但是,酷暑下的现场勘验,记忆犹新,恍如昨天。
2021年8月21日、22日(双休日)和23日,天气炎热,利用三天时间,对涉案财产进行勘验,以查清案情。
夏天的南昌,历史上素有火炉之称。蓝蓝的天空,万里无云;马路上行人极少,偶尔几个,也是急匆匆走过。
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头脑中闪现。
2015年5月,刘某闲置架桥机设备存放在工业园区某公司内,堆放在露天土地上。
2019年5月,某公司因债务未清偿被某区法院拍卖,江西某公司竞拍取得,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厂房产权证。2019年7月10日,江西某公司在某公司门口张贴公告,如对地上厂房设备、附着物有疑问,一个月内联系,超过期限,江西某公司自行处理。
2019年7月31日,作为某公司债权人云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协议,某公司内全部机器设备等动产,由江西某公司自行处理,江西某公司一次性给付3万元到云某公司。
8月31日,江西某公司与废旧回收公司签订协议,将某公司厂房内地面上机械设备、钢铁辅助设备、钢结构等,经现场指认确定,以废铁打包方式作价10万元卖给废旧回收公司,拆除、清理等费用由废旧回收公司负担。
9月6日,废旧回收公司安排人员对架桥机设备进行切割。刘某得知后,告知设备属其所有,并与江西某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停止切割未果。9月7日,经刘某反应,某区法院和园区公安派出所介入,废旧回收公司才停止切割。
9月22日,江西某公司雇请吊机将架桥机设备运输至工业园区某丙公司土地上露天存放。
2019年9月25日,刘某以职务侵占为由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江西某公司法人代表刑事责任。10月15日,法院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刘某不服,上诉至中院。11月26日,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请法律监督,要求公安机关介入立案。2020年3月18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
2020年6月18日,刘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立案后,申请对架桥机设备进行司法评估。7月13日,经依法评估,架桥机设备被损毁前市场价值为318406元,刘某要求江西某公司予以赔偿;江西某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刘某将架桥机设备自行搬离,请求刘某支付吊机、运输费16700元,承担设备占用土地使用费86400元。
9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刘某自行搬离架桥机设备,其他诉请和江西某公司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云某公司是否侵权应当查清,未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裁定发回重审。
2021年4月16日,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该起纠纷,兜兜转转,绕了一大圈,移到了我桌上。
重审时,依法追加云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围绕架桥机设备损害的处理,宣讲了民法典关于“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以上法条,用群众语言,作了通俗易懂的解释。
“架桥机设备,如进行修理,是否有修复价值?”我询问道。
“架桥机主桥切割,修复不了,成了一堆废铁。”刘某回答说道。
“废铁回收,价格情况如何?架桥机有多少吨?”
“回收价格2700元左右,架桥机约70吨。”刘某说道。
“按废铁处理,是按照司法评估程序还是自我询价方式,双方可以协商。”我补充询问,“如果自己询价、联系回收,可以节约成本。”
经过辩法释理、耐心沟通和充分释明,双方均认为架桥机设备损毁后,没有了修理价值,无法恢复原状,同意按废铁回收方式变卖处理;同时,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同意由刘某自行联系回收事项。
刘某经多方联系和反复询价,最后确认由陈某和余某两位从事废旧钢材回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回收,确认价格为每吨3000元;在变卖中,回收人员雇请切割机切割、吊机装载和车辆运输,以及联系地磅,费用由回收人员负担。
8月21日、22日(双休日)和23日,我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按时赶到工业园区某丙公司。架桥机设备,堆放在露天土地上,架桥机的横梁依着围墙处摆放,锈迹斑斑;拆卸下来的钢材和配件,零星散落,一片狼藉。
抬头望望,刺眼的太阳像个大火球,烤着大地;水泥地面上,热气有点烫;踩在地上,尽是尘土;路边的土地,晒出了裂缝;厂房围墙边树木,懒洋洋地站在那里,树叶耷拉着,无精打采;趁着作业人员切割、吊运载装的间隙,躲在树荫底下,避免太阳照射;脸上汗水滴落,摸摸胸口都是汗,湿嗒嗒的,衬衫也湿了。
现场勘验时,组织双方对架桥机设备进行清点,拍照存档附案卷。回收人员安排搬运工进行作业,切割、吊机装载、过磅和运输。
“总重32.44吨,皮重15.76吨,净重16.68吨。”装载车辆运输到地磅处过磅,“双方过来核实记录数据。”
“总重62.37吨,皮重22.51吨,净重39.86吨。”
“总重24.04吨,皮重10.17吨,净重13.87吨。”
经过三天工作,架桥机设备以废铁回收完毕,重量计70.41吨,变卖价款为211230元。上述勘验变卖过程,双方在变卖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8月25日,废铁回收人员将变卖价款211230元转入法院标的款帐户。
酷暑下现场勘验,为案件处理做好了基础工作;调整方法,给案件处理带来新的思路。
架桥机损毁前价值为318406元,系法院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关作出,且经质证后,双方均不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故该评估报告所认定架桥机设备价值予以认定。架桥机设备以废铁方式变卖所得价款211230元归刘某所有外,实际损失为107176元,争议金额减少三分之二,案件处理有望峰回路转,“案结事了”目标可能实现。
为妥善处理涉园区企业案件,积极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沟通,认真倾听意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意欲调解结案;但是,因双方头尾三年的积怨,隔阂较深,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对于架桥机的损失和江西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江西某公司和云某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且自觉履行义务。至此,该起纠纷案件,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坚持巡回办案,深入实地了解情况,虽然辛苦点,但是,只要对案件审理有利,心里还是挺欣慰的。”我想,“酷暑下的现场勘验,是本案妥善处理的关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办事,提供暖心爽心司法服务,积极化解涉企纠纷,让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落地见效,助力企业在法治沃土的春天里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