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鹏 张任泊)五年前装修工人为房主安装好的防盗窗、推拉窗,五年后房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的同时退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八万余元。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本案原告李某甲将被告孙某甲诉至双峰法院,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主要诉讼请求有以下几点:请求判决被告撤回为原告安装的防盗窗,并退还原告支付给被告防盗窗材料款及加工费一万七千余元,同时赔偿其损失五万余元;被告撤回未经原告同意安装的铝合金推拉门窗,退还、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两万余元;被告赔偿因其所安装的楼梯扶手、一楼防盗窗质量不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八千余元。
承办法官彭桂胤注意到原告的《起诉状》中“撤回”“退还”“未经同意”“质量不符”等关键词,敏锐察觉到本案另有隐情,经审理查明,法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孙某甲与李某甲、朱某甲、谭某甲(由谭某甲代签)就三人新建的房屋的防盗窗、楼梯扶手的安装,签订了(包工包料)协议书,双方就价格、材质、工期均作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三人预付孙某甲15000元,孙某甲按协议约定完成防盗窗、楼梯扶手及口头约定而新增的推拉窗安装任务。2016年7月,原告入住新建房屋,但一直没有向被告付清工程款。
2020年1月,孙某甲及其亲属到李某甲家上门催讨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李某甲与孙某甲达成协议,同意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所欠孙某甲工程款24262元。2021年2月,李某甲所欠孙某甲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孙某甲向李某甲出具了收条。
李某甲在庭审中出示谭某甲与孙某甲手写协议书等证据,协议书上约定施工材质为“长城牌”304不锈钢,而施工成品为其他品牌304不锈钢,且手写协议书上未约定安装推拉窗事项,意在证明起诉状中“未经同意”“质量不符”等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入住了被告孙某甲为其安装防盗窗、推拉窗、楼梯扶手的房子,并在派出所调解后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应当视为原告李某甲认可了被告孙某甲交付的工作成果,被告孙某甲履行了双方形成的承揽合同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其房屋中的防盗窗、推拉窗,退回所收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