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的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起一波五折的公房优先承租权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赵某系重庆滨江实验学校教职工,与李某相识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名叫李某兵、李某碧。一家人在赵某单位提供的公房居住。1972年赵某去世后,李某带着两个孩子继续在公房里生活。1982年,李某与吴某再婚后也居住在该公房内直到2003年搬走,期间李某于2001年办理了公房租约证变更手续,现租约证上的承租人为李某。吴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生育了三儿一女,名叫古某明、古某义、古某琴(2001年病故)、古某锋(2014年病故),该四人从未在案涉公房内居住。
2006年,李某去世;2012年,吴某病故。2019年,案涉公房所在片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围绕着该公房的优先承租权的归属,在该房屋居住过或者与该房屋有关的人在本案前已分别提起二次民事诉讼、一次行政裁决、二次行政诉讼。
“我一直居住在该公房内,我理所应当拥有该公房的优先承租权。”李某兵这样认为。
“我母亲与李某再婚,我们也是继子女了,而且李某先于我母亲去世,李某留有遗嘱,该公房的相关权益应由我母亲继承。我们作为子女都应该有优先承租权”吴某的儿子表示。
本次行政诉讼是由古家几人提起,请求撤销南岸区上新街房管所作出的《关于认定友于里××—×号优先续租权的通知》,该通知认定案涉公房由李某兵优先续租,李某兵、李某碧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开庭后简单审查是否应撤销上新街房管所的通知,势必将引发新的诉讼,未实际解决李家和古家的利益冲突。”这是主审法官唐政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内心反复思量的一个问题。从事多年行政审判具有丰富经验的他,考虑到当事人虽反复起诉,分歧较大,但存在一定的家庭关系,具备较好的实质化解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的基础,故多次和三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争取达成共识。
在不断协商的过程中,双方的情绪趋于缓和,本着看在父母再婚的缘分上,坚持亲情为重的态度,心平气和地沟通了起来。通过协商,唐政了解到,因涉案公房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古家不愿意李某兵一人独占重新安置的新房,认为吴某和李某再婚多年,李某遗留下来的公房,作为子女都应享有承租权。
通过真诚协商,三方确认李某兵对该公房有优先承租权,由李某兵和南岸区上新街房管所对原告等五人补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并当庭付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获本院裁定准许。“本打算另案继续起诉,没想到在这次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了,非常感谢唐法官。”古某明如是说。
“为了避免循环诉讼,本案未径行裁判,而是深挖行政争议背后的矛盾,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注重在法律框架内促进争议依法公平一揽子解决。这会比一纸裁判更利于争议实质解决,也更利于双方今后和睦相处,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唐政在结案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