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娟)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企图逃税引发纠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谢某欲购买商铺,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建筑面积49.99㎡,单价为8029.99元/㎡,总价款401419元。该合同载明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公寓,同日,谢某又与开发商的关联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71580元。谢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谢某遂自行前往房屋现场进行查看,才发现案涉房屋不是商铺,也不能作为商铺开展经营,实际用途仅是公寓。又查,装修公司已注销。谢某认为自己受骗,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合同,并退还返还购房款97299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诉讼过程中,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了查勘,确定了涉案房屋就是一套空间独立封闭的公寓。又查明装修公司的法人与开发商的法人系姐弟关系,开发商的法人占装修公司80%的股份。
法官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虽在形式上因缔约主体或合同标的不同而互为独立,但二者在内容(尤其是价款)上关联甚密。涉案房屋仅49.99㎡,若将所谓的装修款计入购房款,房屋总价款高达972999元,每平方米价格达19463.87元,已达到当地同等地段的商铺价格。涉案房屋仅49.99㎡,《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程价款高达571580元,每平方米装修款达11433.88元,明显背离当地装修市场行情。在涉案房屋还没有交房的情况,谢某一次性支付了装修款,与行业交易习惯也不相符。装修公司在没有交房前注销,可见当事人实际上并没有装修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开发商与装修公司之间存在股东关联的情形。
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际情况和审判经验判断,谢某关于房屋总价款972999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装修合同》对购房款予以拆分,为逃避房屋销售价格方面的监管及税收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和可信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装修合同》,虽然约定购房款,但出于规避税收等不法目的,而故意将交易价格拆分,此项约定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条款。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谢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装修合同》并推翻购房款的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经法官释法明理,分析利害,一方面告知开发商诚信守法才是企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道;另一方面告诫谢某每个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逃避税收规避法律责任。双方均表示认同。最终双方在办案法官的巧妙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开发商答应一个月内退还购房款,谢某也放弃了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