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心居》看如何安居
2022-03-23 11:11: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君杰
 

  近期,由鲁迅文学奖获得者滕肖澜的同名小说改编的现实都市情感剧《心居》正在热播,故事围绕上海一户普通家庭,透过小人物的“买房”“卖房”的微观视角,展现出普通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向往。

  在最近的剧情中,冯晓琴想要买一套价值两百万的旧公寓,因资金问题引发家庭矛盾,顾磊和冯晓琴在争执中,致顾磊摔下楼梯,头部撞破楼道的玻璃失血而亡,使故事情节更加跌宕。

  一、顾磊之死谁之责

  冯晓琴作为受害者家属将邻居告上法庭,作为剧情的一部分,剧中人物就顾磊之死的责任有一番激烈的争论,而在法律上就顾磊之死责任的承担以及具体赔偿如何认定?

  1.责任承担问题,按照常理,人从楼梯摔下不过是受伤,一块玻璃的存在使情况变得危险,并直接导致了顾磊的死亡,且玻璃不属于一般物品,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邻居在属于公共区域的楼道间放置危险物品的行为,具有明显过失,而应当对顾磊之死承担责任。剧中,冯晓琴向法院起诉了邻居的依据就是以在公共区域放置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然而董阿姨放置危险物品应承担责任,但并非全责,因为就整件事情来看,冯晓琴和顾磊均属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拉扯中应当顾及到二人所处的环境,具有安全注意义务,故此二人也应对结果承担一定责任。综上,从法理上顾磊之死是多因导致的,邻居董阿姨、冯晓琴、顾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2.其次是赔偿标准问题,剧中冯晓琴只是要求了赔礼道歉和1元的损失赔偿,但是依照顾磊所在地上海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二十年计算,大致算下来也有一、二百万,即使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冯晓琴要求顾阿姨赔偿个几十万也是合情合理。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婚内购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剧中,引发冯晓琴和顾磊夫妇争执的导火索系借钱买房,顾磊的姐姐顾青俞提醒弟弟:“房产证上不能只有冯晓琴一个人的名字”,让冯晓琴听到后认为顾家全家防着自己引起的误会。那么在法律上,冯晓琴此次买房如何认定?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内购房,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冯晓琴和顾磊已经结婚多年,冯晓琴为买房各处借款,均是以夫妻名义,即使房产证仅有其中一人的名字,房屋也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假结婚买房是否可行

  剧中,受上海限购影响,顾青俞听信中介推荐欲通过假结婚买第二套房,而现实生活中,因为城市买房限购而采取假结婚、假离婚实现没放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中间有何风险问题?

  首先是两个并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单纯为了某项利益而结婚,可一旦结婚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法定婚姻关系中隐藏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法律风险不可不知。

  1.财产风险,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是平等分割的。即使一些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都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2.债务风险,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假结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假结婚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3.继承风险,结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那假结婚的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么另一方便取得对方所有财产的部分继承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在我们的生活区域,无论是小区楼道、停车场、楼梯间、电梯间等,都属于公共区域,在该区域放置、倾倒妨碍同行的物品,使他人受到伤害的,由相关行为人堆放物品人承担。安全无小事,随手一放成隐患,所以请不要将公共区域当自己家。

  任何利用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买车,将婚姻当做交易,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前一秒为获得一点私利的得意,下一秒将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后果轻则不法所得化为泡影,重则面临法律的制裁。

  最后,愿各位,努力奋斗不忘人间真情,心有所居均能心有所安。

  (作者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