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装修违规移门 业主拒缴物业费涉诉
2022-03-18 10:20:10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业主李某夫妻因隔壁邻居装修时存在违规移门、在公共区域装柜子等影响通行和采光,沟通未果拒缴物业费以示抗议。法院以李某夫妻可以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为由,判令李某夫妻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5348元,并驳回了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夫妻支付违约金272元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系西湖区某小区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缴纳标准为高层住宅2.7元/月/㎡,按季缴纳。同时,约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李某夫妻系该小区的业主,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297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李某夫妻以隔壁邻居装修时存在违规外移门、在公共区域装柜子影响通行、采光等问题为由,自2018年1月1日起未再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夫妻缴纳物业费5348元及违约金272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对被告反映的隔壁邻居装修时存在违规外移门、在公共区域装柜子影响通行、采光等问题,原告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了相应的回复和处理。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对于被告与邻居之间的纠纷,被告可以另行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而不应以拖欠物业服务费等消极的方式处理。故被告李某夫妻拖欠原告物业费5348元,予以确认。考虑到虽然被告处理方式不当,但隔壁邻居违规移门、在公共区域装柜子等,确实对被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并非恶意拖欠,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