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未将房屋抵押共有人列为被告,经法院释明某银行一时仍无法核实共有人身份信息,并及时将其追加为被告,法院以遗漏了诉讼主体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08年8月11日,被告李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贷款45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38年8月11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0.5546%,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如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200%。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李某自2020年2月28日起开始逾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按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案涉房屋由被告李某与案外人王甲、王乙三人共有,且王甲、王乙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物共有人签名处签了名,现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及案外人王甲、王乙均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物共有人签名处进行了签名,且针对该抵押物双方已办妥抵押登记。原告据此向法院诉请处置该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应将案外人王甲、王乙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故本案原告的起诉遗漏了诉讼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某银行的起诉应予驳回,某银行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裁定书送达后,某银行服判息诉,并表示在收集案外人王甲、王乙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