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他们好几趟都没要来一分钱赔偿,没想到你们一分钱没少的把18200元赔偿款全要来了,太感谢你们了。” 来自吴桥县于集镇道王村的王某拿着赔偿款,喜悦地说。
2021年,家住吴桥县于集镇道王村的王某在吴桥县桑园镇某丰农资门市部购买了河南某乐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除草剂,在使用该除草剂后出现叶子发黄、产量减少的情况,事后核算75亩地每亩损失约200元,合计15000元,期间又紧急为玉米喷洒叶面肥、解药及人工费,合计3200元,共计损失18200元。
王某与销售商、生产商联系赔偿事宜,销售商、生产商均表示,玉米除草剂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农药三证,不存在产品质量,拒绝赔偿。王某多次交涉未果后无奈诉至法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祁峰收到该案后,立即详细了解案情,陆续同销售商、生产商联系,经多次沟通后,确定三方矛盾焦点在玉米除草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祁峰从来都不 “坐堂问诊”,他集中组织销售商、生产商代表到王某的玉米地现场勘验,与相邻地块产量对比,发现使用该品牌玉米除草剂玉米地产量确实降低。
生产商即便面对这一客观事实,仍强词夺理,以销售商品有合格证为由,不愿赔偿。对此,祁峰进行了释法明理,他向经销商讲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被告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商要求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现场勘验结果显示,理应由两方被告协商一致,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
同时,祁峰向被告详细介绍了吴桥县农业发展现状,“吴桥是农业大县,农民对相关产品需求大,要想在吴桥打开销售市场,质量是根本、信誉是保障、售后是关键。”他希望两被告从农民切实利益着想、从产品口碑着想、从市场反馈着想。
被告听完祁峰的解释后均表示信服,最终,生产商于2022年2月18日将赔偿款交给原告王某。
吴桥法院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惩戒失信违约,鼓励诚实守信。接下来,全院干警将持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狠抓执法办案、高标准服务大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