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来源于大量走访调研,紧紧围绕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呼声。
最高人民法院把办理建议提案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推动更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更优解纷,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随着我国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法院把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2021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认为:“这项务实举措,对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合力发挥积极作用。”
阎建国建议促进多元解纷机制的体系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展调解领域,规范调解程序。
在健全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将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尽快上线,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开庭的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服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对外开放前沿地区创新发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司法协助,丰富“一国两制”新实践
“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探索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新模式,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全国人大代表马豪辉关注的议题。
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签署了9项司法协助文件,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
“内地与香港创造性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有效处理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在履职过程中,马豪辉调研了上述安排的实践过程及其现实意义,建议两地尝试不断探索和拓展司法协助的新领域。
近年来,针对内地与港澳部分特殊专业领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持续开展深入研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合作。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港澳有关机构的沟通,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交流合作。
——推动海事海商案件相互协助。海事索赔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紧急拖航和救助等部分海事案件的司法协助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协助在协助方式、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以往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中都需要制定单独的判决互认规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研究,不断探索与港澳开展海事案件的司法协助。
专业审判,推进大江大河流域保护
生态兴则文明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
流域保护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特点。全国政协委员李保平在调研中发现,各省区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中面临的任务有明显差异,建议探索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截至2021年11月底,长江、黄河流域各地法院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793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南京、兰州、昆明、郑州环境资源法庭先后成立,探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机制。
在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方面,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11+1”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司法协作模式初步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动融入流域治理体系。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为推动设立专门环境资源法院创造有利实践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