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定心丸,更是赋予其捍卫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的有力武器。在调研中有企业家反映,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检察院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时往往采取“一刀切”模式,只要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就对民营企业的财产进行“查扣冻”、对民营企业家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旦民营企业陷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营企业家被采取逮捕措施,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诸如企业公章的使用、购销合同的签订、员工工资的发放等等,便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存续。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很大困难的情况下,为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应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国家层面出台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等政策,但具体落实不力,仍然存在长期羁押而不能取保候审等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
一、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手段的适用范围
(一)从范围和程序上保障取保候审的广泛适用,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于确实需要逮捕的,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并举行当事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围绕羁押必要性进行辩论和论证。同时可视案件情况邀请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参与听证,加强对批准逮捕环节的监督。
(二)对已经羁押的企业家,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如需对涉嫌犯罪企业家的家属子女立案侦查,须报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准;对企业家家属子女涉嫌共同犯罪需要逮捕的,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三)释放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职业风险压力,在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增加“检察院领导审批”环节,或者对案件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时,在检察院内部办案系统设置领导层面的“同意”留痕操作,减轻承办检察官不批捕的顾虑,释放办案压力。
二、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刑事立案难、错误立案问题
(一)严格贯彻“平等保护意识”,对企业经济不规范行为,如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刑事处罚必要性的,作无罪化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包括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
(二)区分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环节的创新创业行为与刑事犯罪,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定犯“上位法”理论,对于创新创业行为性质的界定,明确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三)暂停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案件的异地立案侦查。确实属于打击犯罪需要的,可将犯罪线索移交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交由共同上级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规范民营企业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一)完善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强制措施,采取决定权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在决定权引入中立的司法机构参与,并就该程序的启动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遏制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力的滥用。增加侦查机关的赔偿责任和追责,作为对错误侦查行为的事后补救。
(二)将处理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切断办案机关选择民营企业家进行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三)完善对涉刑案企业进行托管的相关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托管制度,可在上海、深圳等地作为涉案民营企业托管制度的试点,制定相关规范意见,将涉刑企业托管制度予以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