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要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办法》强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办法》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报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办法》提出,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办法》强调,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