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委员建议: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
2018-03-10 11:22:4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三位律师的两会关键词
今年两会,有不少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带着提案、议案、建议,就他们关心的法律问题、社会热点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尚伦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均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并建议废除或修改。同时,他们也有各自关心的话题。
高子程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律师协会会长,今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为参会准备了30个左右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推行国有化
鉴定机构国有化有利公信
北青报:您是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有没有准备一些议案或者建议?
高子程:我建议司法鉴定机构国有化。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裁判结果产生的影响是非常直接而且重要的。如果鉴定结果不科学或者不客观,必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不公平。
目前鉴定机构很多是市场化、私有化的,固然有正面意义,但也有难以避免的弊端。因为生存、竞争、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对司法鉴定产生影响。比如,如果鉴定机构以收入为生,需要通过鉴定收入作为生存发展的基础,那这个鉴定结论就可能受到影响。
这并不是说每个鉴定机构都会为利益而改变或扭曲结果,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事实上这种现象也并不少见。如何改变这种情况?我认为是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鉴定业务时不以盈利为目的,鉴定结果和收入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才能成为纯粹的一项业务。实现这个只有国有化。
法律越来越专业化,经济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我认为司法鉴定继续私有化和市场化是不合适的,鉴定机构国有化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律师调解能促成更多和解
北青报: 2017年以来,司法部推出一系列关于律师的工作部署,比如,司法部提出要重点推进三项工作,分别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都和律师有关。
高子程:首先一个是刑辩全覆盖。我认为从事刑辩,是律师的专属业务,公民不可以做刑辩业务。我准备提出这样一个建议,就是刑辩必须是律师专属业务,这有助于刑辩全覆盖这项改革措施的推广。
调解工作的主体力量也是律师,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履职的经验都是不可替代的。司法部提出律师调解工作,是很受律师欢迎和期待的,一方面也是帮助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当然最重要的是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我认为,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是独特的,是不同于人民调解的。律师是专业调解,其中包括大量的、已经立案还没有庭审的复杂的民商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律师用专业功底和专业经验促成更多的当事人和解。
司法部推出的这项改革也有利于律师行业,我们希望这项改革措施能够使得庭前专业调解产业化,这是律师拓展业务、创新业务的巨大空间。
参与扫黑除恶要规范执业
北青报:去年8月,全国律协举办了“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司法部部长张军授课并且与68位刑辩律师对话,您当时参加了吗?有什么感受吗?
高子程:我参加了,那次面对面交流是令人鼓舞的事儿。有位律师提出来说,构建律师协会和公检法司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或者律师协会去出面,公检法机关不重视该怎么办。张军部长表示,这个问题走在前面的不是协会,这个问题要由司法局走在前面,由司法局或者司法厅出面与公检法机关沟通,来建立这种联席会议制度。
北青报:最近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部表示高度重视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您认为律师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高子程:律师第一就是要尽职尽责,第二要规范执业,第三就是要有大局意识。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辩护中严格根据事实,结合法律依据做好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兼顾专项斗争的整体部署,你的辩护的效果应该是有利于大局的。
朱征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从2008年起担任全国政协委员。
关键词:手机权利
扣查个人手机先签发搜查证
没扎实证据可能冤枉好人
北青报: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冤假错案的讨论,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朱征夫:核心原因是太重口供。有时明明有书证,比如有报销单据作为书证,但口供说报销是假的,是为了套钱,到底听哪个?这是个先后顺序的问题,不能用主观证据来推翻客观证据,主观证据是经常变的、不稳定的,甚至可以是逼出来的。不改掉重口供的沉疴顽疾,冤案还会有。
北青报:为什么会这么依赖口供?
朱征夫:原因很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压力,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有罪推定的社会环境等。
北青报: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
朱征夫:不依赖口供,最好是零口供。因为口供是最靠不住的,当事人、证人甚至被害人的回忆有时候都记不清楚,对不上。有客观证据就用,没有确凿证据就应该放人。证据不足的话,就疑罪从无。这不是说放纵罪犯,而是刑事案件没有扎实的证据,可能会冤枉好人。如果公权力可能随时冤枉好人,这比某个案件没破更危险。
随意扣查不亚于翻箱倒柜
北青报:您今年有什么新提案?
朱征夫:当事人手机权利的保护,要按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约束。手机里面有很多资料、照片、信息、微信、邮件,不仅仅涉及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还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人格权。手机里面可能有游戏装备、积分、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还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现在有个问题,某些执法人员随意扣查当事人手机,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不亚于到当事人家中翻箱倒柜。
北青报:您对此有何建议?
朱征夫:现在有些执法人员扣查手机,随意下载手机上的信息,甚至还有冒充当事人发微信、短信,骗取相关信息获取破案证据。所以,确有破案需要的可以扣查手机,但必须采用诉讼程序当中的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规范。第一,必须要有搜查证,搜查证必须由侦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发;第二,搜查证必须有明确的搜查范围,跟案件有关的就搜查,跟案件没关的,就不要翻看人家的照片、信息、短信;第三,只有侦查人员才能翻看手机,必须有两个侦查人员;第四,当事人或者家属等要在场,下载的手机数据要在场人员签字。
建议修改《国籍法》留人才
北青报:您今年还有一个提案是关于《国籍法》的?
朱征夫:我提出的是修改《国籍法》第九条。现在有些网友认为明星、企业家取得外国国籍,就是不爱国,我理解这种情绪,但这只是少数,更大多数是那些长时间在国外留学、艰苦奋斗、学有所成的人,即使因为各种原因取得当地国籍,仍心系祖国,时刻关注祖国发展,愿意为祖国发展作贡献,祖国也需要他们。
不能把取得外国国籍和不爱国简单地画等号。我的建议是,如果你不是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对于你取得外国国籍我们不承认,我们只承认你的中国国籍。
北青报:为什么要这样提议?
朱征夫:现在中国是一个大国,要有大国思维,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争夺人才和资源,国籍已经成了争夺人才资源的重要手段。别人都在招揽人才,我们轻易把同胞让给别家,这并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只承认中国国籍,我们国家可以保留在司法、税收上面的管辖权,管理也方便。
尚伦生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今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这次两会他带来社区矫正立法等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立法建议加快推进
破解矫正刑罚执行权难题
北青报:这次两会,您带来了什么建议?
尚伦生:这次会议上,我带来了三个建议。
一是建议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3月3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部长通道讲“一部分关起来教育,一部分放在社会上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就是放在社会上教育的人。这部分人的管理在县区司法局及下面的司法所,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这部分人不是警察,是公务员,他们没有刑罚执法权。实际存在的问题是,个别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有的甚至还打骂矫正干部,所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刑罚执行权很关键。
第二个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修改。
第三个建议,我还针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依法查阅生效裁判案卷材料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司法机关修改有关规定。《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规定》要求,检察院和法院已经对申诉案件立案的,律师可以阅卷。这实际上造成了一个怪圈,在立案前,因不掌握案件细节,律师写的申诉材料是乏力的和没有说服力的。律师除了代理申诉案件,还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因为当律师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后认为申诉是无理的,可以给申诉人做工作,不要继续申诉。如果律师无法阅卷,只能推着案件往前走,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恶势力纳入专项打击范围
北青报: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您如何看待?
尚伦生:一些基层组织、个别民营企业中出现了黑恶势力或者黑恶势力控制的情况,有的地方还非常严重。
尤其是一些基层组织,当家族势力在村中达到一定程度,他们通过操纵让“自己人”当选村委会主任之类的职务,村里的经济利益可能被家族和小圈子人管控,其他老百姓应得利益得不到。还有,这些人对其他人的刁难。
第二种情况,个别民营企业最初为了保护经营活动,成立类似保安组织的队伍。这个队伍在保护他们的同时,可能会对周边的人或组织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种情形是市场经济中的强买强卖,黑恶势力管控这片市场,导致流通变异。这是中央把过去的“打黑除恶”变成“扫黑除恶”的原因。
这次“扫”的范围更大,目标是把黑恶势力都扫掉。这次把恶势力也纳入了,比如三人以上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的行为,就可能被归入恶势力进行打击。
“法律扶贫”保护被告权利
北青报:司法部正在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您怎么看待这项工作? 难点在哪儿?
尚伦生:司法部推行的这件事非常好。这涉及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人权保障就是把最弱势的人群保障起来,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帮助,我称为“法律扶贫”。
司法部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就是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就是把证据摆在法庭上,把道理讲在法庭上,被告人没有这个能力,必须借助律师的帮助。现在这个制度还是在试点阶段,应该说这个标准很高,很多需要通过值班律师去解决,剩下通过社会律师委托辩护和法院指定辩护去解决。
但对西部地区来讲,一是缺乏财政支持,另一个西部律师资源不够。甘肃律师协会未来可能调配一些律师,到这些地方做公益项目,完成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任务。
关注
建议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
高子程:收容教育不符合法律精神
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高子程强调,“我看到有政协委员提到了这个,我很同意”。
高子程表示,卖淫嫖娼目前是可以由行政机关给予违法人员以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我认为这个应该修改,这在严打期间制定的政策有非常正面的意义,曾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当下的环境下,继续由行政机关来决定一个半年至两年的、实际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目前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不太相符,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种处罚结果和半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在实质上是相似的”。
高子程解释说,要给一个犯罪嫌疑人半年到两年有期徒刑是要走法律程序的,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刑事诉讼环节。但现在这个半年至两年的处罚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的,“我觉得在目前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我们当下的法律制度的精神”。
高子程表示,卖淫嫖娼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违法行为,必须处罚。“我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就不应该超过行政机关可以限制的人身自由的最长时间,也就是不超过15天行政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出台新的根据国情制定的规定或者法规”。
朱征夫:第四次提直接废除的建议
今年是朱征夫第四次在全国两会提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之前分别是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
朱征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2013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可是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他认为这与废除劳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所以随后第一次提出了废除收容制度。
“我第一次提出这个建议的时候,有关部门来跟我沟通过。第二次2016年的时候,也有过沟通,说已经开始着手对这个制度重新进行考虑。”他告诉北青报记者。
朱征夫表示:“今年我换了一个角度,原来我的提案是说,收容教育制度违宪要废除,今年说的是要进行合宪性审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以,我这次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今年我提出进行合宪性审查,提案按规定会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朱征夫表示,希望能够直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如果不废除,只要我是政协委员,我就会继续提下去”。
尚伦生:卖淫嫖娼行为不应当入刑
提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尚伦生认为,这一制度应该废除。
尚伦生认为,《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行政处罚措施,被《治安处罚法》取代《治安处罚条例》之日,已经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制定的,《治安处罚条例》已经被《治安处罚法》替代了,为什么还要执行其相关内容。”
尚伦生认为,卖淫嫖娼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它导致人的道德伦理下降、社会风气不良,“这一虽然有害的行为终归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不侵犯具体某个人的个人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危害程度达不到入刑标准。况且,对卖淫嫖娼行为,《治安处罚法》已经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足矣,不应当入刑。”
谈及收容教育的负面影响,尚伦生表示,一是涉及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了,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性质也是一样的,所以也应当废除。此外,对于卖淫嫖娼人员最高可以限制人身自由2年,无异于刑罚。二是未能很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今年两会,有不少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带着提案、议案、建议,就他们关心的法律问题、社会热点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尚伦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均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并建议废除或修改。同时,他们也有各自关心的话题。
高子程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律师协会会长,今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为参会准备了30个左右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推行国有化
鉴定机构国有化有利公信
北青报:您是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有没有准备一些议案或者建议?
高子程:我建议司法鉴定机构国有化。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裁判结果产生的影响是非常直接而且重要的。如果鉴定结果不科学或者不客观,必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不公平。
目前鉴定机构很多是市场化、私有化的,固然有正面意义,但也有难以避免的弊端。因为生存、竞争、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对司法鉴定产生影响。比如,如果鉴定机构以收入为生,需要通过鉴定收入作为生存发展的基础,那这个鉴定结论就可能受到影响。
这并不是说每个鉴定机构都会为利益而改变或扭曲结果,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事实上这种现象也并不少见。如何改变这种情况?我认为是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鉴定业务时不以盈利为目的,鉴定结果和收入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才能成为纯粹的一项业务。实现这个只有国有化。
法律越来越专业化,经济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我认为司法鉴定继续私有化和市场化是不合适的,鉴定机构国有化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律师调解能促成更多和解
北青报: 2017年以来,司法部推出一系列关于律师的工作部署,比如,司法部提出要重点推进三项工作,分别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都和律师有关。
高子程:首先一个是刑辩全覆盖。我认为从事刑辩,是律师的专属业务,公民不可以做刑辩业务。我准备提出这样一个建议,就是刑辩必须是律师专属业务,这有助于刑辩全覆盖这项改革措施的推广。
调解工作的主体力量也是律师,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履职的经验都是不可替代的。司法部提出律师调解工作,是很受律师欢迎和期待的,一方面也是帮助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当然最重要的是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我认为,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是独特的,是不同于人民调解的。律师是专业调解,其中包括大量的、已经立案还没有庭审的复杂的民商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律师用专业功底和专业经验促成更多的当事人和解。
司法部推出的这项改革也有利于律师行业,我们希望这项改革措施能够使得庭前专业调解产业化,这是律师拓展业务、创新业务的巨大空间。
参与扫黑除恶要规范执业
北青报:去年8月,全国律协举办了“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司法部部长张军授课并且与68位刑辩律师对话,您当时参加了吗?有什么感受吗?
高子程:我参加了,那次面对面交流是令人鼓舞的事儿。有位律师提出来说,构建律师协会和公检法司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或者律师协会去出面,公检法机关不重视该怎么办。张军部长表示,这个问题走在前面的不是协会,这个问题要由司法局走在前面,由司法局或者司法厅出面与公检法机关沟通,来建立这种联席会议制度。
北青报:最近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部表示高度重视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您认为律师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高子程:律师第一就是要尽职尽责,第二要规范执业,第三就是要有大局意识。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辩护中严格根据事实,结合法律依据做好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兼顾专项斗争的整体部署,你的辩护的效果应该是有利于大局的。
朱征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从2008年起担任全国政协委员。
关键词:手机权利
扣查个人手机先签发搜查证
没扎实证据可能冤枉好人
北青报: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冤假错案的讨论,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朱征夫:核心原因是太重口供。有时明明有书证,比如有报销单据作为书证,但口供说报销是假的,是为了套钱,到底听哪个?这是个先后顺序的问题,不能用主观证据来推翻客观证据,主观证据是经常变的、不稳定的,甚至可以是逼出来的。不改掉重口供的沉疴顽疾,冤案还会有。
北青报:为什么会这么依赖口供?
朱征夫:原因很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压力,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有罪推定的社会环境等。
北青报: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
朱征夫:不依赖口供,最好是零口供。因为口供是最靠不住的,当事人、证人甚至被害人的回忆有时候都记不清楚,对不上。有客观证据就用,没有确凿证据就应该放人。证据不足的话,就疑罪从无。这不是说放纵罪犯,而是刑事案件没有扎实的证据,可能会冤枉好人。如果公权力可能随时冤枉好人,这比某个案件没破更危险。
随意扣查不亚于翻箱倒柜
北青报:您今年有什么新提案?
朱征夫:当事人手机权利的保护,要按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约束。手机里面有很多资料、照片、信息、微信、邮件,不仅仅涉及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还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人格权。手机里面可能有游戏装备、积分、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还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现在有个问题,某些执法人员随意扣查当事人手机,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不亚于到当事人家中翻箱倒柜。
北青报:您对此有何建议?
朱征夫:现在有些执法人员扣查手机,随意下载手机上的信息,甚至还有冒充当事人发微信、短信,骗取相关信息获取破案证据。所以,确有破案需要的可以扣查手机,但必须采用诉讼程序当中的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规范。第一,必须要有搜查证,搜查证必须由侦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发;第二,搜查证必须有明确的搜查范围,跟案件有关的就搜查,跟案件没关的,就不要翻看人家的照片、信息、短信;第三,只有侦查人员才能翻看手机,必须有两个侦查人员;第四,当事人或者家属等要在场,下载的手机数据要在场人员签字。
建议修改《国籍法》留人才
北青报:您今年还有一个提案是关于《国籍法》的?
朱征夫:我提出的是修改《国籍法》第九条。现在有些网友认为明星、企业家取得外国国籍,就是不爱国,我理解这种情绪,但这只是少数,更大多数是那些长时间在国外留学、艰苦奋斗、学有所成的人,即使因为各种原因取得当地国籍,仍心系祖国,时刻关注祖国发展,愿意为祖国发展作贡献,祖国也需要他们。
不能把取得外国国籍和不爱国简单地画等号。我的建议是,如果你不是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对于你取得外国国籍我们不承认,我们只承认你的中国国籍。
北青报:为什么要这样提议?
朱征夫:现在中国是一个大国,要有大国思维,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争夺人才和资源,国籍已经成了争夺人才资源的重要手段。别人都在招揽人才,我们轻易把同胞让给别家,这并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只承认中国国籍,我们国家可以保留在司法、税收上面的管辖权,管理也方便。
尚伦生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今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这次两会他带来社区矫正立法等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立法建议加快推进
破解矫正刑罚执行权难题
北青报:这次两会,您带来了什么建议?
尚伦生:这次会议上,我带来了三个建议。
一是建议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3月3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部长通道讲“一部分关起来教育,一部分放在社会上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就是放在社会上教育的人。这部分人的管理在县区司法局及下面的司法所,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这部分人不是警察,是公务员,他们没有刑罚执法权。实际存在的问题是,个别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有的甚至还打骂矫正干部,所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刑罚执行权很关键。
第二个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修改。
第三个建议,我还针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依法查阅生效裁判案卷材料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司法机关修改有关规定。《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规定》要求,检察院和法院已经对申诉案件立案的,律师可以阅卷。这实际上造成了一个怪圈,在立案前,因不掌握案件细节,律师写的申诉材料是乏力的和没有说服力的。律师除了代理申诉案件,还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因为当律师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后认为申诉是无理的,可以给申诉人做工作,不要继续申诉。如果律师无法阅卷,只能推着案件往前走,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恶势力纳入专项打击范围
北青报: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您如何看待?
尚伦生:一些基层组织、个别民营企业中出现了黑恶势力或者黑恶势力控制的情况,有的地方还非常严重。
尤其是一些基层组织,当家族势力在村中达到一定程度,他们通过操纵让“自己人”当选村委会主任之类的职务,村里的经济利益可能被家族和小圈子人管控,其他老百姓应得利益得不到。还有,这些人对其他人的刁难。
第二种情况,个别民营企业最初为了保护经营活动,成立类似保安组织的队伍。这个队伍在保护他们的同时,可能会对周边的人或组织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种情形是市场经济中的强买强卖,黑恶势力管控这片市场,导致流通变异。这是中央把过去的“打黑除恶”变成“扫黑除恶”的原因。
这次“扫”的范围更大,目标是把黑恶势力都扫掉。这次把恶势力也纳入了,比如三人以上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的行为,就可能被归入恶势力进行打击。
“法律扶贫”保护被告权利
北青报:司法部正在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您怎么看待这项工作? 难点在哪儿?
尚伦生:司法部推行的这件事非常好。这涉及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人权保障就是把最弱势的人群保障起来,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帮助,我称为“法律扶贫”。
司法部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就是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就是把证据摆在法庭上,把道理讲在法庭上,被告人没有这个能力,必须借助律师的帮助。现在这个制度还是在试点阶段,应该说这个标准很高,很多需要通过值班律师去解决,剩下通过社会律师委托辩护和法院指定辩护去解决。
但对西部地区来讲,一是缺乏财政支持,另一个西部律师资源不够。甘肃律师协会未来可能调配一些律师,到这些地方做公益项目,完成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任务。
关注
建议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
高子程:收容教育不符合法律精神
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高子程强调,“我看到有政协委员提到了这个,我很同意”。
高子程表示,卖淫嫖娼目前是可以由行政机关给予违法人员以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我认为这个应该修改,这在严打期间制定的政策有非常正面的意义,曾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当下的环境下,继续由行政机关来决定一个半年至两年的、实际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目前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不太相符,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种处罚结果和半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在实质上是相似的”。
高子程解释说,要给一个犯罪嫌疑人半年到两年有期徒刑是要走法律程序的,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刑事诉讼环节。但现在这个半年至两年的处罚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的,“我觉得在目前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我们当下的法律制度的精神”。
高子程表示,卖淫嫖娼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违法行为,必须处罚。“我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就不应该超过行政机关可以限制的人身自由的最长时间,也就是不超过15天行政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出台新的根据国情制定的规定或者法规”。
朱征夫:第四次提直接废除的建议
今年是朱征夫第四次在全国两会提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之前分别是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
朱征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2013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可是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他认为这与废除劳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所以随后第一次提出了废除收容制度。
“我第一次提出这个建议的时候,有关部门来跟我沟通过。第二次2016年的时候,也有过沟通,说已经开始着手对这个制度重新进行考虑。”他告诉北青报记者。
朱征夫表示:“今年我换了一个角度,原来我的提案是说,收容教育制度违宪要废除,今年说的是要进行合宪性审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以,我这次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今年我提出进行合宪性审查,提案按规定会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朱征夫表示,希望能够直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如果不废除,只要我是政协委员,我就会继续提下去”。
尚伦生:卖淫嫖娼行为不应当入刑
提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尚伦生认为,这一制度应该废除。
尚伦生认为,《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行政处罚措施,被《治安处罚法》取代《治安处罚条例》之日,已经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制定的,《治安处罚条例》已经被《治安处罚法》替代了,为什么还要执行其相关内容。”
尚伦生认为,卖淫嫖娼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它导致人的道德伦理下降、社会风气不良,“这一虽然有害的行为终归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不侵犯具体某个人的个人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危害程度达不到入刑标准。况且,对卖淫嫖娼行为,《治安处罚法》已经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足矣,不应当入刑。”
谈及收容教育的负面影响,尚伦生表示,一是涉及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了,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性质也是一样的,所以也应当废除。此外,对于卖淫嫖娼人员最高可以限制人身自由2年,无异于刑罚。二是未能很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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