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从2020年12月左右到2021年6月,王某在自家超市内放置了五台麻将机供人打牌,其提供场所、麻将机、水、空调,收取的费用与顾客打麻将的赌注相对应。半年期间,在王某家中参与打麻将的共有20余人,王某收取费用共计8800元。
【分歧】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设置的麻将机是以少量钱财为目的娱乐性活动,人员大多为周边相邻人员,王某收取相对固定的茶水、空调、场地费,不随打牌人员输赢大小收取红钱,打牌方式金额大小均由打牌人自己商定,不符合聚众赌博行为特点,应认定为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以自家超市为场所,提供赌具,供他人打牌,并从中营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构成赌博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分析一下无罪的理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及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本案王某没有抽头渔利,打麻将人员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输赢不大,不应认定为赌博。
其次,界定“少量”、“正常”。根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就认定为赌博。按照本地打牌结算方法,在本案中按最小的赌资10元每炮进行推理,输赢四五百是很正常的事情,个人赌资远远超过200元,故参与打麻将的人员可认定为赌博。同时,王某收取费用是根据赌客赌博大小来收取的,并不是每桌收取相等的费用,且提供的场所和服务是一样的,不能认定为是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故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分析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区别。
第一,从规模大小来看。前者具有一定的规模,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人收费、记账;有人发牌或洗牌;有人望风,且参赌人员众多。后者的规模一般较小,组织者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其成员相对固定。
第二,从持续时间来看。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第三,从赌博方式来看。前者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后者的赌博方式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综上所述,王某是在自家超市摆设麻将机,根据参赌人员赌注大小收取服务费和场地费,参赌人员均是周边居民,人员相对固定,组织者仅王某一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赌博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