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庭审适用直接言词原则的多维分析
2021-12-16 11:06: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萌
 

  在线诉讼经过了形式主义的革新,正在走向实质主义的规则体系化构造。基于司法规律与技术规律的结合,诉讼逻辑上发生了流程再造与规则重塑的效果,既会支持也会冲击传统的法院庭审设定。而在传统庭审规则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受到最大冲击的是直接言词原则,但对该原则受到的影响程度存在着诸多维度的分歧,仍有待共识的达成。

  直接言词原则是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庭审原则,成文法最早见于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意在降低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书面审和间接审造成的冤假错案风险。在传统证据学理论中,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要求法官必须从始至终亲历整个案件,另一方面也强调当事人必须亲自在法庭上以言语的形式向法庭主张其权利或进行辩驳”。面对面地听取陈述或辩论便于“察言观色”,直接接触物证收集到的信息往往更为全面和有高保真度。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体现着对人的理性判断活动的经验总结。有学者认为,在线庭审所处的网络空间存在物理上的隔绝,这对于庭审经验的发挥造成了障碍。笔者结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尝试从以下几个维度对该原则在网络庭审环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一、对司法亲历性意涵的拓展

  直接言词原则背后的价值理念首先是司法亲历性。司法亲历性要求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司法亲历是“司法人员身到与心到的统一、司法人员亲历与人证亲自到庭的统一、审案与判案的统一”。这种亲历性并非对事实的亲历性,而是强调对证据资料的亲历性,旨在使法官尽可能直接感知证据,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法治要求下准确认定事实,避免判者不审带来的司法谬误。

  在网络庭审情境中,网络虚拟空间的现场性取代了线下物理空间的现场性,以视频实时传输的方式实现法官对证据资料的亲历,包括听取当事人、证人等的言词陈述,查阅电子数据等。有学者认为,在庭审中融入电子化,提升了信息交流的便利性,法官亲历审案、当事人双方对审、程序公开等原则的贯彻并未受到减损。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传输技术的不稳定性,法庭对于物证、书证接触的直接性可能打折扣,相关信息的获取恐有受损。对此,《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不适用在线庭审;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出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考虑也不适用在线庭审。概括来说,相比于物理空间的庭审,在线庭审方式遵循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司法亲历性的价值追求,但是改变了实现方式,拓展了其意涵。

  二、对言词审理原则根本旨意的贯彻

  言词审理原则,是相对于书面审理的口头审理原则,要求法庭审理时(及部分审前程序中),所有发生在诉讼程序中的事项皆须以言词表达,如讯问、辩论、举证、质证以及宣判,让案件相关信息保持“新鲜”,“凡未经言词说出者,均不得考量之,其应被视为未发生过或是不存在”。在这些含义之下,还催生了集中审理要求,即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官,如有更换则审理程序必须从头开始。

  言词审理首先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证据应以最佳方式呈现,如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提供证言、鉴定意见;其次是对庭审方式的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陈述并接受质询、询问,进行辩驳,法官也应以言词方式进行询问,主持庭审程序。在线庭审依然贯彻了言词审理原则,因为该原则的根本旨意是反对以书面审代替口头审理。有学者认为,电子化是介于口头主义与书面主义之间的第三种形态,程序保障低于口头主义、高于书面主义,对于书面主义的诉讼程序推行电子化,实则加强了程序保障。对此,《规则》也规定开庭必须采取视频方式而不能通过电话审理甚至以书面确认替代庭审;当因设备或信号问题导致视频传输受到较大影响且不能及时恢复的,应另行安排审理时间或转为线下进行。此即从规范层面对言词原则的强调与保障。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亦认为:诉讼参加人直接到庭不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决定性标准,通过图像和声音可以在言词意义上充分保障该原则。

  三、对情态证据可得性的辩证看待

  情态证据并非法律上的证据种类,而是一种学理分类,属司法心理学的范畴,在我国可追溯至古代“五声听狱讼”的断案方式。从认识论来看,“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要求主张、观点意见及情绪态度等‘浑然一体’地成为法官认识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是必然也是必要的现象”。有学者认为,情态证据“不仅有帮助识别谎言的作用,还有帮助查证案件线索的功能”。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情态自身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和解释的多义性特征,因此,对情态证据应当采限制使用原则”。日本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全趣旨,也认可口头辩论中出现的证据资料之外的一切信息亦是法官形成心证的证据原因。从司法经验来看,人对于情态证据与言词内容是整体性感知,不可否认,在庭审中,情态证据是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要素之一。

  而在网络庭审情境中,“面对面”的观察与“屏对屏”的观察孰优孰劣需要辩证看待。有观点认为,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声音影像的传输可能受损,如视频掉帧、卡顿、模糊、迟延或音画不同步,不利于法官掌握庭上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或法庭论辩时的语气、动作和表情以对言词证据作综合判断。但也有法官指出,在线诉讼中网络技术的支持使法院察言观色的效果更为清晰,并可通过回放实现反复甄别。情态证据对于法官心证所发挥的辅助事实或间接证据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共识,而网络环境对于情态证据的可得性影响,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设施的完善确保传输质量,另一方面法官通过反复查看庭审视频获得有证明价值的信息也得到了实证检验。

  四、压缩书面证言的适用空间

  以言词方式当庭陈述的前提是相关诉讼参与人能够实际到庭。但出庭难、出庭率低、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一直影响庭审的有效开展。《规则》对这点也有规定,原则上要求证人必须亲自以视频方式参与在线庭审,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书面或音频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证人应当线下作证。同时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及相应举措确保证人不得旁听案件,不得与当事人在庭审期间私下交流,防止对作证的客观性造成干扰。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路程、交通、身体缺陷等因素不再成为证人出庭的制约因素,可以减少书面证言的适用空间,促使证据以最佳形式呈现,使法官对证据作更全面的审查判断。从言词作证效果看,电子化无疑是优于书面审的诉讼载体。

  五、异步审理模式的特殊性

  学界普遍认为,异步庭审模式对于司法亲历性、直接审理原则造成了显著冲击。有学者认为,异步审理模式将会极大地改变民事司法的属性,当事人的临场参与感、司法仪式感、剧场效应以及审判公开原则都将受到极大挑战。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是对直接言词原则与传统对审原则的颠覆。在异步庭审中,诉讼参与人可不在同一时间各自作出诉讼行为,一方当事人可在一定时间间隔后对对方的诉讼行为作出回应。这是一种非面对面、非同步式且碎片化的审理样态,时空界限均被打破。异步审理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应用,满足不同司法需求,优化在线诉讼服务,提升司法效能。异步举证、质证行为打破了传统庭审程序所追求的对抗性效果,影响到辩论全趣旨的实现,减损了法官形成心证的要素。有学者提出,应将异步审理模式作为庭前书面准备程序,为在线一次言词辩论程序作铺垫。鉴于此,由《规则》第二十条对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定,在适用方式上为录制视频而不得采书面审,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人类学家认为,人类经过了四个主要的信息基础架构阶段,即口头时代、书写时代、印刷时代以及技术时代。不论是同步审理还是异步审理,都是法律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交往方式变化作出的因应。直接言词原则承载着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也是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在线庭审亦应遵循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庭审在技术的嵌入中过分程式化。现存规则大多是各种因素平衡的结果,任何新型流程与规则也必须是可持续的,在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有所折损之处,可通过赋权机制、程序异议机制等补充程序保障。《规则》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程序转换权,当事人可自愿、理性、灵活地选择诉讼方式,并注重在技术可及性方面的分配正义,这对于在线诉讼的可持续发展均是必要的保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