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服装设计产业著作权保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服饰公司因生产、销售服装侵犯了某设计公司“圆梦舞曲”服装著作权,判决某服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设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5日,某设计公司创作完成“圆梦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版权协会备案登记。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个图片,包含设计手稿图、效果图、成衣图。4月2日,某设计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圆梦舞曲”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某服饰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开始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侵权服装。7月1日,某设计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了1件涉案侵权服装,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圆梦舞曲”服装系某设计公司独立完成,该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其独特的拼排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该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改动该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该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故,某设计公司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某服饰公司被诉侵权服装最早的订单创建时间晚于某设计公司“圆梦舞曲”服装发布时间,某服饰公司作为服装的经营者,其能够从公开途径接触到有关该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对于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仅保护其艺术美感,而不保护其实用功能。判断某设计公司的作品“圆梦舞曲”服装与某服饰公司的被诉侵权服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从艺术性方面进行比较。将作品“圆梦舞曲”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均是短袖连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带装饰,整体呈现的风格近似。上述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波点图案、腰带扣、领口花边、衣袖,上述不同仅在局部细节上有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这种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系“圆梦舞曲”服装的独创性部分且并不来源于公有领域。故某服饰公司的被诉侵权服装与某设计公司的作品“圆梦舞曲”服装构成实质性近似。在未经合法授权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某服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某设计公司对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