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外立面脱落砸坏业主车位车辆
蚌埠中院: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应赔偿
2021-12-01 08:41: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龙江
 

  高层住宅楼墙体外立面脱落,砸坏业主停在车位上的汽车。业主起诉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用。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组织维修墙面,做好防护措施,应担全责,赔偿业主车辆维修费用15764元。

  方女士家住在蚌埠市某小区2号楼,向物业公司租赁使用一个固定停车位。2020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方女士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上。不料2号楼有墙体脱落物砸到车辆上,造成车辆受损,方女士为此花费15764元对车辆进行维修。方女士认为,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当对建筑物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两家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

  物业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建筑物脱落体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此对造成方女士车辆受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于2011年8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本应对房屋建筑质量承担责任,但该小区房屋竣工验收已近10年,远远超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5年保修期限,故被告小区建设单位不应再承担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损坏设施的维修负责,如属公用部分维修,也应组织申请公共维修基金尽快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方女士作为业主,在交纳相关服务费的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停车费用,双方已实际达成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就应提供约定的服务,保障方女士的停车安全。因2号楼的建筑外立面脱落物造成方女士停放的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方女士车辆维修费用15764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蚌埠中院上诉,提出自己不是此案适格被告,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蚌埠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担负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已经发现小区建筑物外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做好警示与防护措施,并应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维修事宜,避免事故发生。但该小区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了上述义务、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方女士交纳了车位费用,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规划内的车位,不存在过错。因此,方女士依据损害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依法向方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如确实存在其他责任人,物业公司可另案起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蚌埠中院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