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的劳动权益亟须保障
2021-12-08 08:44: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戴先任
 

  日前,《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提出,快递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以商业险代替。

  《草案》明确,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快递企业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快递企业对其主营业务及相关岗位的员工,一般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确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安排的除外。

  “快递小哥”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像其他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样,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快递员群体也迅速庞大起来。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等问题。背后原因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面临工作强度大、节假日少、劳动用工关系认定难、劳动合同缺失等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还普遍面临职业发展遇“天花板”等发展问题。种种问题不仅不利于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不利于新就业形态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一般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了一种新形式的“临时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草案》有的放矢,也切中从业人员保护痛点,有利于保护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是新兴事物,监管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甚至成了平台的廉价劳动力及压榨对象。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在填补法律空白、监管空白,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让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地,还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大落实力度,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好自身职责,让“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摆脱“二等劳动者”的尴尬处境。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