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反家暴的两个困难需引起重视
2021-12-07 08:53: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敏
 

  司法反家暴中还有两个困难,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其一是法官缺乏人身安全保障,影响法院对家暴的认定和离婚判决的作出;其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自行执行影响了保护的效果。

  2021年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16日行动开始的第一天。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布《“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一文。其数据来源是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数据库。标题中“看不见”的意思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受家暴证据,法院“看不到”证据的证明力。“听不到”的意思是,原告寄希望于通过离婚来摆脱家暴,但法院即使认定家暴,也不一定判离,是“听不到”家暴受害人迫切的诉求。文中提到,在全部1073起涉家暴离婚判决书样本中,只有66份认定了家暴,认定率仅为6%,但即使是在被认定存在家暴的案件中,也有24%的案件被判不离。在未被认定家暴的余下94%的判决书中,有的家暴证据被认定为“家庭纠纷”,有的被认定为“证据不足”,还有的是“互殴”,多数情况下则未予回应。报告分析认为,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存在理念和技术方面的不同认识。

  该公众号今年4月还发了《179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看见家暴受害者的困境》一文,讨论了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编者按中写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2016年3月至2020年12月底,全国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其正文聚焦于上海法院五年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报告分析认为,主要原因也是法官在理念和技术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我国约有3000家基层法院,假设每个法院一年签发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周年之际,至少也能签出1.5万份。从数据看,这个签发数确实不高。

  上述两篇文章作为民间法律机构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周年状况的监测的一部分,确实看到了家暴受害人的困境和法院反家暴工作存在的困难。

  其实,法院也一直在关注自己在这方面的工作进展。比如,2021年全国法院第三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专门将“涉家庭暴力家事案件审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为选题之一。据了解,共有三十余篇论文就这个选题进行了讨论。论文呈现的情况比上述两篇监测报告呈现的情况稍微好一些(比如,数据显示,不同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家暴的认定率没有超出12%),但没有特别大的出入。

  反家暴,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源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通过编写《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而开展的试点工作。参加试点的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初心,在还没有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下,努力寻找间接法律依据,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开展反家暴试点工作,并坚持了8年。试点法院的数量从开始时被指定的5家到后来主动参加的200余家,充分显示了各地法院明确的反家暴立场、坚定的决心和行动。目前的不尽如人意,确实是因反家暴理念和技能培训不够所致,需要进一步加强,但还有两大困难,是法院自身无法克服的,笔者认为也需要被看见的。

  一、法官缺乏人身安全保障,影响法院对家暴的认定和离婚判决的作出。

  反家暴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家庭暴力的驱动力是权力和控制。离婚案件中家暴实施者绝大多数是男性。他们用家暴控制妻子,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没有权利管。如果妻子被打得受不了,去起诉离婚,法院应当调解和好。调和不成的,就应该判决不许离婚。如果被判离,就迁怒于承办法官,这是施暴一方典型的思维和行为模式。由于家事法官在审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缺乏特别保护,施暴人威胁、辱骂、纠缠、反复信访、甚至暴力报复承办法官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施暴方采用上述手段依然不能实现控制判决的目的,法官就会成为其精神暴力和躯体暴力的实际承受者。有一件事让笔者至今印象深刻。一位法官判决了一起涉家暴离婚案当事人离婚后,女方立刻逃离当地,隐藏行踪,男方找不到前妻的踪迹,隔一段时间就在网上辱骂承办法官,半夜用不同的手机号给承办法官打电话和发短信,骚扰、威胁说自己知道法官的女儿在哪里上学。这种行为连续几年不消停。其间,法官报警,警察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对方还没有把威胁付诸行动,警察无法阻止未发生的行为。法官陷入困境,工作和心情都受到严重影响。更严重的是,2020年1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周家人民法庭庭长郝剑被他3个月前判决离婚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杀害;2016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彩云被她2年前判决离婚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杀害;2017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被他22年前判决离婚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杀害。这些是其中被报道的典型例子。这实际上,是施暴人的暴力控制已经从婚姻关系延伸到诉讼关系,承办法官及其家人也成为其施暴对象。当承办法官意识到认定家暴就要判离婚,判离,等于将自己和孩子等家人置于施暴人的暴力威胁中,在法院自身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时,法官不敢贸然判决离婚。家暴受害人数次起诉离婚被判不离的现象,现实中就很难避免了。

  国际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是,一线反家暴工作是高危职业,而涉家暴案件审判工作,属于高危中的高危。许多国家早就有专门的适用于法官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更未被列入解决的议事日程。

  二、法院自行执行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是,在法院既无法律授权,也无人力配备、无法快速反应、更无配套机制的情况下,让法院自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本身是很困难的。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授权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财产支付性质的裁定,但从未授权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裁定,让法院自行执行,勉为其难。其次,现行法律对司法警察的定位,是审判辅助力量,其履职行为被严格限定在审判和执行秩序维护范畴。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则是发生在法院以外的社会生活区域,司法警察无法到法院之外的地方去执法,更因为司法警察与24小时备勤的公安警察不同,无法快速反应、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另外,人民法院本身不设关押场所。拘留了施暴人,就需要送往当地看守所,如果当天看守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接收,人又不能放,法院就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当法官意识到自己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可能被违反,而惩罚难度过大时,结果是可预期的。如果施暴人还威胁法官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时,结果更是不言而喻。当年反家庭暴力法把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赋予法院时,就相当于把法院、法官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框到一起,结果必然大大削弱了该法所能发挥的实际效果。

  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只管签发民事保护令,不管民事保护令的执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也只负责执行涉及金钱给付、子女探视和加害人处遇计划,“其他保护令之执行,由警察机关为之”。

  综上,法官需要接受理念培训以提升反家暴技能,同时,法院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也需要被关注反家暴的社会各界看见。在未来的日子里,只有社会各界一起努力,推动反家庭暴立法第三十二条的修改,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改为有法律授权、有人员配备、有快速反应能力、有配套机制的公安机关,并且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法院才会更有能力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