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15日,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欠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分期支付至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执行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调解书依法冻结并扣划了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5625元,并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但处理款项期间,执行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以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四件,即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与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额共计120399元。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9年5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龙华区法院经审查,在该上述四案执行过程中,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另案诉讼调解的方式将属于该公司的应收账款195000元约定支付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账户,以达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并已实际转入5万元。该公司行为直接影响了上述四案的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龙华区法院依法对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权某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将该公司与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的款项划拨至上述四案,保障了四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以“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掩饰,逃避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综合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主动进行查询,发现并掌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既保护了另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审执信息化平台在执行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实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