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减刑、假释办理工作既是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的根本要求,亦是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出台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共6章65条,内容包括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原则,把握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以及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内容。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因减刑、假释办理工作不规范出现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暴露出减刑、假释办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十分关注。因此,规范减刑、假释办理工作既是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的根本要求,亦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需要,同时还是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制度建设备受重视。近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制定司法解释,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二是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旨在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果,服务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意见》的印发实施,是湖南法院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贯彻落实,是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严肃刑罚执行精神的贯彻落实,展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建章立制推进顽瘴痼疾整治、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刑罚执行工作的坚定决心。
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不仅要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更须注重实质审理。
要严格遵守实质化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对罪犯服刑改造的具体岗位及考核计分标准、合理性及加扣分依据等进行审查;既要考察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既要审查罪犯的劳动改造情况,也要审查思想改造情况。总之,考察工作要力求全面掌握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真实表现情况,防止审理流于形式而导致发生错案。
要规范减刑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减刑案件的裁判尺度,才能达到促进罪犯改造、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因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重大犯罪活动、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等情形,要严格审查罪犯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作进一步核查,确保认定的立功、重大立功符合条件。同时严禁踩点减刑,原则上不得顶格减刑。
要严格把好假释裁判关。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根据法律规定,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等,不得假释;对职务犯罪罪犯、恶势力犯罪罪犯等,要从严把握假释尺度;对过失犯罪、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等,可以从宽适用假释。
要重视考察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和执行情况。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结合原判认定犯罪资金来源、赃款赃物去向和原判财产性判项实际履行情况,并综合罪犯狱内消费、收受汇款等查明罪犯的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可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从严把握。
要严格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公示,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方式。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等情形的,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当听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舍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客观全面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合议庭评议要注重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角度发表意见,防止评议形式化,如此作出的裁定,方能达到激励罪犯改造、促其融入社会的最终目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意见》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避免和减少“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防止产生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