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域流量”与“公域流量”确实各有特点且区别明显,互联网公司或个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通过引入“私域流量”达成销售目标被认定违约的案件。据悉,该案件系北京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
案情显示,2020年7月,创品公司与雷火公司签署《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雷火公司在抖音平台为创品公司某直播课程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具体方式为7月16日至8月31日,由主播在指定平台直播过程中,植入商品链接。合同签订后,创品公司先支付60%合同款679800元,若雷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23000单销售额,创品公司则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雷火公司支付剩余直播带货服务费。双方还约定,如雷火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恶意刷单,或在除抖音以外的其他渠道进行推广,创品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服务费,如已支付,雷火公司应当退还相应金额,并按照该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合作协议签订后,创品公司分两次向雷火公司汇款679800元,雷火公司旗下主播分别进行了4场直播,并在直播中插入了商品链接。随后,创品公司发现,雷火公司旗下主播为完成约定的带货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发布广告,发动“私域流量”用户购买指定商品,认为雷火公司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雷火公司退还已支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域流量”汇集的是以主播为核心的客户群体,客户一般与主播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偶像与粉丝关系等,客户相对稳定,客户粘性和忠诚度较高,获客成本较低;“公域流量”汇集的是不特定客户,客户稳定性和忠诚度相对较差,但是潜在客户覆盖面更广,获客成本相对较高。从整体上看,二者在客户类型、数量、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推广效果不完全相同,推广价格亦不相同。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公域流量”方式进行推广,是当事人充分考虑“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间差异后所作的商业安排,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以“公域流量”的价格委托被告旗下主播作商品推广,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所使用的私域流量不易转化为原告的流量,亦不利于原告开发更多潜在的“公域流量”客户,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法院遂判决被告雷火公司向原告创品公司返还合同款13万余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有根有据,判决契合法治精神,也公平,能够服众。
事实上,这是一起涉及“私域流量”与“公域流量”区别的案件。但“私域流量”及“公域流量”两个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经济、流量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概念,对于“私域流量”与“公域流量”的区别,尚无权威的定义。公众也好,直播领域也罢,对此都比较模糊。
好在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对本案所涉具体“公域流量”即抖音直播平台和具体“私域流量”即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的区别进行了论述,并依此进行公正的判决,让公众和直播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对“私域流量”和“公域流量”概念,都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
毫无疑问,作为北京市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恐怕也是全国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其判决意义注定深远。具体而言,就是用法律厘清了“私域流量”与“公域流量”区别,也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判例”样本,更告诫类似合作企业不能违约,以免“适得其反”。
如此判决无疑是一堂很好的法治课。近年来,直播带货风生水起,且势头越来越猛。可以说,直播带货合作的企业越来越多,由于一些主播公司认为,在进行直播平台带货的同时,让主播发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多渠道推广带货,会增加客户购买量,尤其是担心可能完不成合作任务,进而违背合同要求,以至于“公私域流量”不分,很容易违约。而合作对象也可能会认为这样更好,很可能默许违约。
殊不知,“私域流量”与“公域流量”在客户类型、数量、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推广效果不完全相同,推广价格亦不相同,确实需要厘清,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何种流量合作方式。
说到底,“私域流量”与“公域流量”确实各有特点且区别明显,互联网公司或个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应对使用何种“公域流量”、是否可以使用“私域流量”进行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