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信访案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转移公司租金收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创新使用“预告知+预通知”执行措施攻克执行不能难题。
2021-11-18 16:06:2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7万元。调解生效后,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同年6月,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线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块被另案多次查封的土地外无其他登记财产。该院派员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原址,但原址处新建的一栋办公楼,引起了办案人员注意。经过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建起该栋办公楼但未办理产权证书,并将其出租给其他公司办公,年租金收入100万元。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遂对租金流向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东伙同员工李某安以该员工的银行账号将租金转移,存在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在查清事实后,该院创新使用罚款和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于2021年3月1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东和员工李某安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和《预罚款通知书》,限在七日内清偿全部货款,否则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分别罚款10万元。被执行人于七日内清偿了全部货款。李某东和员工李某安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同年3月19日,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使用罚款和追究拒执犯罪措施,采取预罚款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等方式成功推动案件执行完毕和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的典型案例。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对办案人员的“涉嫌拒执犯罪”口头警告往往不以为然,根本没充分意识到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所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本案中,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预告知+预通知”执行模式,让被执行人意识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给予其权衡利弊作出选择的时间,同时给予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东和员工李某安悔改的机会,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彰显司法的权威和温度。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