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承担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等功能,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人民权益就有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人民权益就容易受到侵蚀。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筑牢这道防线,才能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承载着特殊的法治使命和历史重任。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履行好职责使命,担国家之大任,当好公正司法先锋,决不能让不公正司法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确保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涌入司法领域,期冀通过司法得到公正解决。司法处的裁决是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法官的历史使命,就是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公正司法,既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崇奉,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人民法官要担当起公正司法使命,当好公正司法的先锋,就必须忠诚履职尽责,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做到明辨是非、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定不移做司法公正司法的实践者践行者,将公正司法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上,努力打造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崇法信法护法。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高层次的理想和文化。法律不被崇信,将形同虚设;法律不被信崇,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法律不被崇信,法律只是僵死的法条,秩序、理性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崇法信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法官是否尊崇法信法,是否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直接关系人民司法事业的成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做合格法官,就要勇于担当起尊崇和信仰法律的责任,就要敬畏法律、坚守法律;就要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就要在心里时刻装着法律,认真履行职能,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实实在在地坚守法律,做维护公正司法的先锋。法官唯有崇法信法,才能有敬畏之心,才能勇于抵制无良之人、无良之事,才不会玩法弄法,背离法律公义,司法事业才能坚守正确方向。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永葆廉洁之心。司法人员掌握权力大,面临诱惑多,廉政风险高。司法权事关“生杀予夺”,如果缺乏有效约束,就会导致冤假错案。司法不廉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损害的是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要守住作风廉洁这个底线。人民法官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法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高标准,严守行为底线,时刻绷紧纪律之弦,模范遵守党章,恪守廉洁自律准则,善于慎独慎初慎微,勤于自省自警自律,牢记“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不断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持续改造自己、战胜自己。要严以用权,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按规则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廉洁和操守。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问题,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切实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秉持为民情怀。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此,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理念,要始终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努力使司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积极回应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窗口建设,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妥善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让群众感受到权利得到公平保护、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决不能让群众求告无门、决不能让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让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决不能让群众经历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注重提高职业素养。法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法院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单位,也是一个处在社会矛盾风口浪尖上的地方,所处理的事情,有的关乎到一个人的经济利益,有的关乎到一个家庭的幸福,有的甚至关乎人命或是社会重大关系。一桩案,如何让输赢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法官注重职业素养的提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化解矛盾的耐心和技巧。如果没有对法治精神的笃信,没有对法律职业的热爱,没有对法律知识的纯熟,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裁决,司法公正就无以保证,当亊人也不可能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提高职业素养,要牢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精神真谛,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提高专业水平。首先必须具备从事司法工作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普通法官而言,工作重点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并不需要法官洞悉所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需要法官熟知自己领域内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应当具备迅速掌握本领域新知识的能力。其二必须具备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能力。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必须能够甄别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如果具备分析这些关键问题的能力,案件便能快速、有效地得到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虽然甄别案件的关键问题也是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但代理律师往往会基于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对关键问题进行有选择性的取舍,这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错误判断。相较于代理律师而言,法官是甄别案件关键问题的最好人选,这也是法官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三要具备正确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是跨越职业素养和个人修养范畴的综合素质,它要求法官能够迅速和果断地做出决定。法官每天对各类案件的判断,对于他们自身来说也许是“例行公事”,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每一个判决都会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有的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有的判决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他们的住所,还有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被送进监狱。这就要求法官作出每一个判决前都必须做到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以避免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轻易裁断,以减少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的更严重的影响。其四要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在庭审或执行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临难以预料的各种突发事件,因此,基层法官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尽量保持遇事不慌,临危不乱,处理问题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此外,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也应有所提高。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强化裁判规则导向。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一个行动胜过一沓纲领。要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通过司法个案的审理,特别是通过重大典型案件的裁判,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厘清责任、明辨是非,保护诚实守信,制裁违约欺诈,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公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把法律作为工作、生活的基本准则,促进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尤其是在处理涉及社会伦理、公共道德的敏感案件时,尊重公序良俗和社会普通价值观念,传播法治文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有利于修补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道德伦理,把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鲜活的生活实践,让司法扎根于人民群众并获得持久的公信力和生命力。要强化文书的说理性,实现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相协调。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产品,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不可替代。裁判说理直接援引的核心价值观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或条文所蕴含的价值观内涵,要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案件定性、责任分配的论证过程中予以充分阐释。对裁判结论的论述,要注意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同时,还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方法,广泛深入开展以案释法、送法下乡、法制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等活动,培育群众法治理念,引领法治风尚,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促进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机制的完善,从源头上实现公平正义。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做到公正效率并重。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效率的社会,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效益。具体到法院工作中,人民群众容不得司法活动拖沓冗长,不允许诉讼过程旷日持久,特别是对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决、久执无果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尤为强烈。要切实增强效率意识,不断加快办案节奏,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要求。要加强审判管理,重点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要简化办案程序,坚决杜绝超审限现象,严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完善小额简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大力推行庭前调解、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制度措施。加强对诉讼和执行中止的监管,绷紧法定时限的神经,严守法定时限要求,从严把握延长审限条件,及时告知案件进展,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解决诉讼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问题。要强化诉讼调解,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用最快捷的方式满足群众最迫切的诉求,切实防止发生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诉讼拖延,进一步提高调解效率。要加大执行力度,着力构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以最快的速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确保矛盾纠纷能够通过简便、高效的方式得以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积极开展远程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判后回访等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动涉诉信访在法治化轨道解决。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避免腐败的有效途径。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司法机关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要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立公信、以公开树权威。要坚决贯彻和落实司法公开的规定,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扩大社会知晓面。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并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要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查询、语音传真等方式方便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询案件办理进度信息,努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主动、全面、实质公开。要及时公开应对民意舆情,对于当前一些舆论热点事件,不能“捂盖子”,而要采用“揭盖子”的思路,要让民怨在公开透明中消散。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做公正司法先锋,对司法腐败要加大惩治力度。执法司法权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行使是党和人民之福,违法滥用是党和人民之祸。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就像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不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对司法腐败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多少查多少,坚决扫除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夺取反对执法司法腐败压倒性胜利。对司法腐败加大惩治力度,要增强惩治的必然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对司法腐败加大惩治力度,要增强惩治的及时性,对“出笼”行为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对司法腐败加大惩治力度,要增强惩治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力度,以形成强大震慑,让“出笼者”得不偿失,使人人敬畏制度,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做公正司法先锋,要筑牢制度篱笆。权力失去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公正司法离不开规范高效的制度保障。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难以完全控制住。只有运用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才能实现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制度,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特别要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对现有制度笼子查漏补缺,修缮巩固,把行使权力的漏洞彻底堵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增强笼子刚性,每项制度规定都要明确具体,把“大力提倡”变为“硬性规定”,将“自由裁量”化为“具体标准”,不仅有要求还要有罚则,压缩弹性空间,增强刚性制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做到依法确权、依法限权、依法用权,用法律监督制约权力。要运用科技手段固化权力流程,把一些制度科学设计为计算机程序,实现制度执行程序化,不能随意变通、跳过或逃避,防止因人为因素而导致权力滥用。让掌握权力的人不能专权、越权、以权谋私,使其对制度心存敬畏,自觉按制度用权,按制度办事,依法履职,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行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