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高效认定争议事实 推进纠纷实质化解
2021-11-11 08:33: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钟明亮 马艳艳
 

  基层法院在化解当事人纠纷的过程中,既离不开事实认定,也离不开法律适用,既要坚持“准确”“高效”认定争议事实,也要在裁判过程中综合运用情、理、法,借助各方解纷力量,对权利义务关系等争议问题做到定分止争。只有做到事实审与法律审并行不悖、有序推进、适度区分,进入诉讼程序内的纠纷才能得到实质化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要求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幅提高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最低标的额。笔者分析认为,基层法院若不及时跟进相应配套措施,办案压力可能有增无减。对此,基层法院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大力度推动诉源治理取得实效,也要立足职能,在诉讼程序内对争议事实进行准确且高效的认定,推进纠纷在诉讼程序内得到实质化解,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加重法院负担。

  一、准确认定争议事实

  准确认定争议事实是纠纷实质化解的前提,法官既要重视从结果上促进公平正义,也要重视从程序上促进公平正义,二者不可偏废。

  一是谨慎适用调查取证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争议事实存在与否,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且该证据对于公正裁判确有必要,只有在不依职权调查取证,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法律有类似“文书提出命令”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一旦启动该程序,工作人员须客观如实记载调查取证的理由、经过、当事人意见等内容,并装入卷宗。要特别注意的是,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中提到的准确查明事实不是对调查取证权的扩大解释,而是要求法院在程序正义的价值指引下,以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认定争议事实。

  二是内外补强自由心证。从自由心证的形成特征来看,裁判者在认定争议事实时要始终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无论是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得降低争议事实的证明标准。在当事人存在证明困难且争议事实为裁判结果形成之必要时,应严格规范事实推定的适用,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作为裁判者理解类似经验法则的参照标准。从自由心证的外部强化来看,法官要通过典型案例让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更加客观化、更具可操作性。要强化自由心证公开,通过公开促公正,特别是更加注重对裁判文书中争议事实认定与否的说理论证,通过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内容既积极回应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也切实发挥裁判文书在争议事实认定部分的价值指引功能。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了证据在事实认定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并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官只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准确认定争议事实。证据要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根据,必须满足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因此,裁判者要结合证据“三性”特征及时甄别出哪些是无证据资格的材料,哪些是有证据资格的材料,并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只有经甄别具有证据资格的材料才能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根据。进入事实认定程序后,法官还应根据证据的来源、载体等特征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小综合认定争议事实存在与否。

  二、高效认定争议事实

  高效认定争议事实既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也可以缓解裁判者的办案压力,与“准确”认定争议事实同等重要。

  首先,要善于固定事实争议焦点。目前来看,我国大陆地区对争点整理程序的规定较为简略,而我国台湾地区则确立了争点简化协议的有关程序规则,例如:“裁判者酌情使当事人整理并协议简化争点,并记明笔录,避免当事人日后发生争执”;再如:“业经第一审简化争点协议,为两造所不争,法院自得依据两造简化争点之协议而认定事实”,赋予双方当事人就事实争点事项在达成简化协议过程中的主导权,强化争点简化协议对当事人及法院的拘束力,并将其适用于立、审、执各诉讼阶段以及一审、二审、再审各审理程序,防止因反复认定同一争议事实而降低庭审效率,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也可适当予以吸收借鉴,提升庭审质量。

  其次,要善于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对于保理合同、人格权禁令、夫妻共同债务等新型法律现象中有关争议事项的证明责任如何公平分配,还需要立法及司法实践予以明确,进而统一该类法律现象中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根据当事人举证难易程度,对于某些新增的法律现象,要注意考虑从立法层面平衡当事人间的举证负担,提高举证效率。

  最后,要善于减少因事实争议引发的衍生案。衍生案可理解为,进入法院的原生案件经过常态化解纷程序仍未实质化解,又进入非常态化、非必经解纷程序的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讲,衍生案既造成当事人讼累,也会导致程序空转,增加法院办案负担,让本该在前一解纷程序中解决的事实争议未得到解决,在后一解纷程序中仍未解决,甚至造成事实争议焦点被放大,当事人以事实争议尚未解决或者对一审裁判结果中的事实争议存在异议为由,申请启动上诉、再审等救济程序。对此,可探索经前一解纷程序固定后的无争议事实,当事人不得再依同一事实存在争议为由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

  不过,“准确”且“高效”地认定争议事实并不当然导致纠纷实质化解,只能说其为纠纷实质化解奠定了事实基础,提供了说理支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将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为“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基层法院在化解当事人纠纷的过程中,既离不开事实认定,也离不开法律适用,既要坚持“准确”“高效”认定争议事实,也要在裁判过程中综合运用情、理、法,借助各方解纷力量,对权利义务关系等争议问题做到定分止争。只有做到事实审与法律审并行不悖、有序推进、适度区分,进入诉讼程序内的纠纷才能得到实质化解。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