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格救助凸显司法温度
2021-10-19 17:16: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两年前,四川省江油市的罗女士因和男友黄某断绝关系,罗女士遭其报复。黄某持刀上门将她8岁的儿子杀害,她也被砍伤,虽获救但双手再也无法动弹,生活不能自理。面对数十万元的民事赔偿,黄某无法履行。为缓解罗女士一家的困境,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顶格拨付了20余万元司法救助金。而且为了免除行动不便的罗女士及其父母的奔波,法官特意驱车到了罗女士家里将救助金交到了其手中。
对于被害人来说,凶手受到严惩固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正义,抚慰了其受到伤害的心,但是生活陷入困难,长时间遭遇病痛折磨却远非凶手伏法所能弥补。因而,向因遭遇犯罪侵害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应有之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予以司法救助。其中,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即符合救助情形。
当地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根据案情及时为被害人提供顶格20余万元司法救助的做法,无疑是在被害人最困难、最绝望的时候“雪中送炭”,解决了其燃眉之急。这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暖与人文关怀。
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各地司法机关均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已成常态化趋势,一些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得到了来自司法机关的救助,重新燃起了对未来的希望和对社会的信任。这是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也是提升司法机关形象和权威,提升公众社会安全感和对司法机关信任感的有益举措。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