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探索
2021-10-15 09:51: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佳佳
 

  苏区政府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文明这一概念,但却在农林水利建设、土地改革等工作中开展了生态文明实践。为保障苏区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有效开展,苏区政府综合运用了多种法治手段为其护航,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苏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背景

  苏区政府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既是适应战争环境下新生苏区政府亟须自力更生突破外部经济封锁、巩固政权的需要,也是解决苏区群众落后的生态文明观念影响苏区经济社会发展,苏区脆弱的自然环境需要科学发展等问题的必然要求。

  (一)苏区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由于外部战争持续进行,国民党对苏区的经济封锁日益加剧以及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中央苏区逐渐摒弃“革命战争已经忙不过来,哪有闲功夫去做经济建设工作”的错误认识,决定大力发展经济。中央苏区地处偏远农村,农业一直都是苏区的主要产业,加上当时苏区开展土地改革之后,广大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因此中央苏区将做好农业工作当成发展经济的首要任务,并对此充满信心。但当时苏区农业生产条件较为落后,不仅荒地较多,且水利工程较少,水旱灾害频繁,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尽快帮农业发展创造好的基础条件,中央苏区土地部山林水利局,各省、县、区苏区土地部山林水利科,以及一些地区的水利委员会开始修复山林植被、兴修水利,并联合司法部门共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保障苏区农业生产的合理、科学发展。

  (二)苏区群众生态文明观念落后。苏区大多地处农村,风水、姓界阻隔等封建迷信思想盛行,阻碍了农田水利的建设。同时,一些群众由于缺乏科学、可持续发展理念,放火烧山、滥砍滥伐、污染水源等情况经常出现,严重影响了苏区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近代各地,时常发生乱砍树木,甚至放火烧山的事情。同时,木梓竹山又缺乏修复,这对于发展山林的生产,有极大妨害”。在这种背景下,为增强苏区群众的生态文明观念,保障苏区农业生产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苏区政府开展了大量生态文明立法、法治宣传、群众动员工作等,让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是私事,而是关系到苏区经济发展,涉及违法犯罪的大事的观念。

  (三)苏区生态环境脆弱。苏区大多位于山区、丘陵等地。这些地区的自然环境大多在红军到来之前就频繁遭到战争破坏,植被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严重。尤其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地区地处丘陵地区,平原面积极少,土地改革后每人可分配的耕地面积不大,且该地酸性红壤较多,土壤肥力不高,只有精耕细作、科学养护才能提高产量、保证收成。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将保护苏区已有的农业用地,动员苏区群众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运动当中,鼓励他们合理垦荒、培育青苗等变成苏区政府的常态化工作,成为苏区政府解决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下,保证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举措。

  苏区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手段

  苏区政府综合运用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推进法治宣传、依法开展群众运动等多种法治手段,不断推进苏区农林水利建设、保障群众生活饮用水源等,为苏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一)完善立法。苏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苏区土地法和经济管理法律文件之中。立法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山林耕地等生态资源的所有权。明确各类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厘清各方职权范围,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为此苏区政府制定了较多法律文件。1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会议修订的《修正土地暂行法》就明确规定“大规模的山林、河道、湖沼、盐场、农场、桑地,原归反动政府经营者,一概没收归苏维埃政府经营管理”。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规定“松杉等项山林,由苏维埃政府经营或出租,但该乡人民须用以修坡圳,建造公物公屋,修理被反动派焚烧的房屋等”。各地方苏区政府也参照中央苏区法规颁布了大量明确各地生态资源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如《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土地法》等。综观这些法律文件,苏区的生态资源基本确定为国家所有。正因如此,苏区政府可以将这些生态资源重新统一管理、规划,如《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土地法》就规定“要用木料时,经区苏维埃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柴火山公禁公采”。

  二是开展山林土地等生态资源使用权的分配。在《苏维埃土地法》《湘赣西土地革命法令》《赣西峡江县土地暂行条例》等各级苏区土地法律文件中,对于山林、水塘、田地等生态资源,苏区政府总体上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但是对于一些规模大,不便个体开荒使用的生态资源,苏区政府一般“按居民需要,以一部分给他们应用,其余归政府管理出租或自己经营”。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土地的分配方式,保证政策的可行性。

  三是禁止滥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1934年春,由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山林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凡属国家管理的山林,不准任何人私人砍伐”“绝对禁止放火烧山”。《赣西临时苏维埃土地法》等地方法规还对特殊情况下,批准砍伐的山林数目、山林出产及山林栽耕等作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采用竹木时,二十根以下的由乡苏维埃批准,二十根以上五十根以下的由区苏维埃批准,五十根以上的由县苏维埃批准”。

  四是鼓励各地兴修水利,防止水土流失。各级苏区政府将兴修水利,作为防止水土流失、旱涝等自然灾害的重要方式,并将其写入各类法律文件之中,确保其成为各级部门的法定工作。1932年4月,中央苏区土地部在《春耕运动大纲》中指示各区、乡政府要组织水利委员会,领导水利建设,要求水陂、水圳、水塘不但要修理旧的,还要开筑新的,缺水地方要在高地开挖水塘,水车未修理好的要继续修好,沿河地方要设置筒车。1934年3月15日,中央苏区土地部发布中字第一号训令——《为发展水利》要求各地政府“立即动员群众,开发水利,以克服水旱灾荒”。

  五是涵养水源,植树造林。1930年3月24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山林法》规定“为保护水源,防止山崩,调节气候,储藏富源起见,由各乡政府规定禁例,厉行禁山”。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就要求各地将“培植森林”作为一项重要事业。同时,各地方苏区政府也颁布了地方法规,将植树造林工作变成一项常态工作,如湘鄂赣省苏区政府颁布《培植森林暂行条例》就要求当地把保护和发展山林事业作为一项重要政府工作来抓。

  苏区的这些法律文件不仅使得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从私事上升为公共行为,为苏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还使得苏区农业发展有了明确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强化执法。苏区政府通过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执法等措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一是开展多种监督。苏区政府通过政府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有效开展。如1932年7月,闽北分区工农兵政府颁布《改良水利宣传大纲》,要求闽北在8月内把各地所应修复建筑的堤坝、湾、圳、塘等都做好,为保证效果,事后苏区政府还会派员前往现场督促和实地勘察,不能按时完成的则予以处罚,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到位。二是严格执法。苏区政府对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处罚非常严格。1934年2月16日中央苏区人民委员会颁布《保护山林条例》规定“砍伐树木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个月以上的强迫劳动。如因砍伐树木而发生严重的情形者,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各级政府如不负责任,随便批准砍伐树木,依照第三项处罚之”。1934年,会昌县高排区地主种三寿因记恨自己的山林被分而纵火烧掉了该县196块山林。苏区裁判部政府很快将其抓获,并公审处决,同时对因管理疏忽而造成失火烧山的会昌县高排区苏府原劳动部长王九根也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依法开展群众运动。苏区政府还依法依规开展了植树造林、春耕、夏耕等运动,通过发动群众的力量,推进苏区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开展植树造林运动。1932年3月16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十次常会通过《人民委员会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决议案提出“发动群众来种各种树木,对于沿河两岸及大路两旁,均遍种各种树木,对于适宜种树之荒山,尽可能的来种树,以发展森林,必须使旷场空地都要种起树来”,并要求“(植树)这一运动最好用竞赛来鼓动群众,在每年春天来进行此种运动”。为此,共青团中央把每年的清明节定为“植树节”。在植树运动的推动下,苏区种植了大量树木,仅1934年瑞金就植树60.37万株,苏区森林覆盖率大幅提高。二是积极开展春耕、夏耕等运动。1933年2月中央土地部要求各地按照《春耕计划》修建河塘水车,开展农业生产,并在河堤旁种植树木,巩固圩堤。三是开荒运动。苏区政府积极鼓励群众科学运用水利设施,开垦荒地。如1933年10月,江西省苏区政府号召动员群众“进行热烈的铲木梓山运动,过去荒了的要发动群众迅速开垦起来,以保障群众的利益与生活,并注意修筑河圳,来改进水利”。

  (四)强化法治宣传。一方面苏区政府在《红色中华》《红军日报》《红旗》等主流报刊上广泛刊登水利工程建设、保持水土、禁止滥砍滥伐等内容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形成较好的宣传氛围。如1934年2月《红色中华》就呼吁广大群众“猛烈开展广大植树运动,为提高农业生产而斗争”。另一方面,苏区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各类生态文明治理专题宣传活动,用面对面的方式向群众普及生态文明法律知识。1932年7月,闽北分区工农兵政府颁布《改良水利宣传大纲》后就要求每年7月在闽北地区举行水利宣传周,向当地群众普及支持水利建设、保护饮用水源、利用森林植被涵养水源等内容。

  启示

  苏区政府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让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还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其中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当前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镜鉴。

  (一)树立生态文明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理念。苏区政府在开展经济建设之初,就将生态环境保护考虑在内,并树立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并进、共同发展的科学理念。这一发展理念既考虑到了利用现有的山林、水利、农田等生态资源促进农业发展的可行性,又看到了依法保护生态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可续持发展的必要性,体现了苏区政府的高瞻远瞩。这一观念也直接影响了苏区生态文明的立法理念,即为苏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苏区生态文明的法治治理。正是在这一科学理念的指导下,苏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过程中十分注重对社会行为的引导,注重法律文件的务实性,不只关注其惩戒力度。当前我国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制定各项法律文件的过程中,或许可以从苏区政府这一科学立法理念中得到些许启示,通过多种法治手段并举引导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

  (二)完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增强立法科学性。苏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利用法治手段。一方面,苏区政府出台了大量法律文件,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在苏区各级政府出台的180多项法律文件中,涉及生态文明的占了近一半,且涵盖了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分配和使用等,农林水利项目建设、维护,生态文明发展规划等多个方面。同时,中央苏区开展生态文明相关立法的时候,并没有照搬苏联经验,而是根据苏区整体发展实际制定。同时,各地方苏区政府在开展生态资源相关立法的时候,也没有完全照搬中央苏区的经验,而是根据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水文、种植习惯等,因地制宜制定出各类指导农业生产发展的法律法规。当前各省在推动生态文明立法工作的时候,或许可以参照苏区开展生态文明立法的历史经验,在完善现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地区实际、能够促进当地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法规。

  (三)强化执法监督,让法治的作用落到实处。苏区政府制定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文件之后,都十分注重其执行情况,并通过开展多种监督避免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多种监督手段,强化生态文明的执法监督情况。尤其是目前新媒体发展十分迅速的背景下,科学引导新闻媒体舆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强化生态文明责任落实,保证生态文明建设落在实处可以成为当前生态文明执法过程中的一个尝试。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