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弟因赡养协议发生争议,母亲的养老费该由谁付?
2021-10-15 09:04:31 | 来源:鼓楼法院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当父母老去,子女也应尽自己所能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感恩多年的养育之恩与血肉之情。

  如今,在子女众多的家庭中,为了平衡自己的生活工作,子女间常常约定赡养义务及费用的支付等事项。然而,当四兄弟因一份赡养协议发生争议,母亲的养老费用该由谁来付?

  约定钱款起争议 养老费用谁来出

  贾某与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是母子关系。贾某夫妻二人曾拆迁安置了两套住房,王三和王四各向父母各买入一套。后房屋拆迁,王三和王四分别获得补偿款。于是四兄弟书面约定补贴款先由王三、王四所有,再拿出来用于母亲养老,多余金额由二人留用。

  数年后,已年满86周岁的贾某生活已不能自理,四兄弟遂将贾某送入养老中心,养老院费用由王二用保管的父母钱款支付。其中,王一和王二明确拒绝支付养老费,实际由王三和王四先行垫付。因四兄弟无法就养老费负担达成一致意见,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四个儿子诉至法院。

  原告贾某诉请

  我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四被告赡养老人是身为子女的法定义务。请求王一、王二支付所欠赡养费,四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并各分担大病费用的1/4。

  被告王一、王二辩称

  房屋补偿款归父母所有,王三和王四也书面同意,故母亲的养老费应先从该款中支出,不足的部分才由4个儿子均摊。另王三曾答应支付养老院费用,请求养老院费用应当由王三一人承担。

  被告王三辩称

  补贴款是补贴给购房者的,应归我所有。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四辩称

  同意王三意见,另补充:母亲的拆迁补偿款以及我和王三的买房钱都在王二处保管,希望王二继续用父母的钱支付母亲养老院费用,并把这个钱转给王三保管。

  了解了案件详情

  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

  本案中,四被告曾签订的书面协议系四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四被告应依约履行。因此,在两处房屋获得的补贴退款中,王三、王四应拿出协议中约定的钱款用于支付原告的养老院费用,如上述费用不足时,由四被告平均承担,费用剩余时,剩余部分仍归王三和王四所有。关于保管在王二处的原告每月补贴及余额,该款用于原告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四被告平均承担。

  法院判决

  一、原告贾某自2020年9月起在养老院的费用由被告王三和王四各承担一半,被告王三承担的养老院费用总额以10万元为上限,被告王四承担的养老院费用总额以11万元为上限,超出以上限额部分由四被告各承担1/4;

  二、现保管在王二处的原告贾某的每月补贴及现有余额用于支付原告贾某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四被告各承担1/4。

  典型意义

  子女、夫妻等赡养人之间在约定赡养父母的义务时,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履行、赡养费的分配与负担签订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对所有赡养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四兄弟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了以补偿款作为后续赡养费的相关事项,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判,对具有赡养协议的赡养纠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方面,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父母子女,应互帮互助、孝敬父母,发扬中华传统美德精神。另一方面,也可依据实际情况订立赡养协议,以明确子女间的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凡